藏稅

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稅源相對充足,納稅機關以保障本年度的稅收指標任務的完成為導向,有意識、有目的地隱藏稅源,決不多收超指標的稅。藏稅於企業,雖然不影響當一政府的稅收收入的規模;納稅人應稅未稅的行為,也不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而受處罰,但客觀上違反了稅法,同時在納稅人中造成不良影響,甚至給納稅人帶來其他法律風險,尤其是信息披露嚴格的上市公司。第二種是“寅吃卯糧”,內陸地區和經濟欠不發達地區由於稅源足往往因完不成本年度的稅收指標任務,千方百計挖掘稅源,甚至將納稅人在下一年度,再下一年度該繳的稅先行徵收。其結果雖然完成了稅收指標任務,但損害了稅基,客觀造成了不同地區企業間的不平等,稅負的不均,從而損害統一市場的公平競爭的秩序,同時這種做法從根本上違反稅收法定的原則。該收的稅未收或不該收的稅收了均是稅收徵收機關在利益驅動下所為的有違稅法的行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