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編目

藏品編目是根據藏品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及其外觀與實質,加以概述,寫出卡片,進行綜合和專題分類,編製成不同類型的目錄。藏品編目過程包括撰寫卡片和編制目錄,編目卡片按內容可分為記錄項目、鑑定項目、記述項目。

藏品編目

正文

記錄項目包括藏品總登記號、分類號、原始號、尺寸、重量、數量、來源、附屬檔案等;鑑定項目包括藏品的定名、時代、質地、評價等;記述項目包括藏品基本特徵、銘記、題跋及著錄等。
文物定名應以揭示其主要特徵為基本原則。例如:石器,可根據製作、用途、品種定名;玉器,可根據質地、製作、紋飾、款識、品種定名;陶器,可根據製法、紋飾、陶系、銘文、品種定名;瓷器,可根據款識、窯別、胎、釉、彩色、品種定名;銅器,可根據銘文、製作、紋飾、品種定名;書畫,可根據作者、主題、品種定名;貨幣,可根據錢文、書體、形狀、質地定名。一件器物如缺少上述內容的一項或幾項,定名時可先省略,待發現或考訂出後再補入。
藏品時代的考訂力求正確,凡器物上有明確紀年的或經過其他科學技術手段測定的,都應註明年代並加注公元紀年,不能確定具體年代的可定出時代。藏品質地,是指構成這件器物的基本物質,應詳細註明,如紙類應寫出開化紙、宣紙、毛邊紙等。由於近代科學的發展,有些物質的構成要進一步測定註明。
卡片填寫後,還要編制目錄,根據藏品保管分類情況首先排出基本分類卡片,在基本分類卡片的基礎上可根據研究、陳列展覽、教學、社會套用等方面的種種需要,編製成各種卡片式或書本式專題性目錄,也可以編制電腦檢索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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