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

第3.2.1條 第4.3.1條 第4.3.2條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適應博物館建設的需要,保證博物館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社會歷史類和自然歷史類博物館的新建和擴建設計.改建設計及其它類別博物館設計可參照本規範有關條文執行.
第1.0.3條 博物館分為大、中、小型。大型館(建築規模大於10000㎡)一般適用於中央各部委直屬博物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博物館;中型館(建築規模為4000~10000㎡)一般適用於各系統省廳(局)直屬博物館和省轄市(地)博物館;小型館(建築規模小於4000㎡)一般適用於各系統市(地)、縣(縣級市)局直局博物館和縣(縣級市)博物館。
註:建築規模僅指博物館的業務及輔助用房面積之和,不包括職工生活用房面積。
第1.0.4條 藏品庫區和陳列區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大、中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於100年,小型館的耐久年限不應少於50年。
第1.0.5條 博物館建築必須符合城鎮文化建築的規劃布局要求,並應反映所在地區建築藝術、科學技術和文化發展的先進水平。
第1.0.6條 博物館建築設計必須與完整的工藝設計相配合,滿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學研究和陳列展覽等基本功能,並應設定配套的觀眾服務設施。
第1.0.7條 對古建築的改建設計必須符合各項文物法規,保持原有建築風貌,並應滿足防火、防盜等安全要求。藏品庫房以新建為宜。
第1.0.8條 博物館建築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第2.0.1條 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設施比較完備、具有適當的發展餘地;
二、不應選在有害氣體和煙塵影響較大的區域內,與噪聲源及貯存易燃、易爆物場所的相關距離應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
三、場地乾燥,排水通暢、通風良好。
第2.0.2條 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地制宜,全面規劃,一次或分期建設;
二、大、中型館應獨立建造。小型館若與其它建築合建,必須滿足環境和使用功能要求,並自成一區,單獨設定出入口;
三、館區內宜合理布置觀眾活動、休息場地;
四、館區內不應建造職工生活用房。若職工生活用房毗鄰館區建築布置,必須加以分隔,並各設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館區內應功能分區明確,室外場地和道路布置應便於觀眾活動、集散和藏品裝卸運送;
六、陳列室和藏品庫房若臨近車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幹道布置,沿街一側的外牆不宜開窗;必須設窗時,應採取防噪聲、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當地規劃部門有專門規定外,新建博物館建築的基地覆蓋率不宜大於40%;
八、應根據建築規模或日平均觀眾流量,設定腳踏車和機動車停放場地。

第三章 建築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0.1條 博物館應由藏品庫區、陳列區、技術及辦公用房、觀眾服務設施等部分組成。
第3.1.2條 觀眾服務設施應包括售票處、存物處、紀念品出售處、食品小賣部、休息處、廁所等。
第3.1.3條 陳列室不宜布置在4層或4層以上。大、中型館內2層或2層以上的陳列室宜設定貨客兩用電梯;2層或2層以上的藏品庫房應設定載貨電梯。
第3.1.4條 藏品的運送通道應防止出現台階,樓地面高差處可設定不大於1∶12的坡道。珍品及對溫濕度變化較敏感的藏品不應通過露天運送。
第3.1.5條 當藏品庫房、陳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備機械通風裝置。
第3.1.6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內不應敷設給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層不應設定飲水點、廁所等有可能積水的用房。
第3.1.7條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樓面活荷載應按4KN㎡設計。
第二節 藏品庫區
第3.2.1條 藏品庫區應由藏品庫房、緩衝間、藏品暫存庫房、鑑賞室、保管裝具貯藏室、管理辦公室等部分組成。
第3.2.2條 藏品暫存庫房、鑑賞室、貯藏室、辦公室等用房應設在藏品庫房的總門之外。
第3.2.3條 收藏對溫濕度較敏感的藏品,應在藏品庫區或藏品庫房的入口處設緩衝間,面積不應小於6㎡。
第3.2.4條 大、中型館的藏品宜按質地分間貯藏,每間庫房的面積不宜小於50㎡。
第3.2.5條 重量或體積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層藏品庫房的地面層上。
第3.2.6條 每間藏品庫房應單獨設門。窗地面積比不宜大於1/20。珍品庫房不宜設窗。
第3.2.7條 藏品庫房的開間或柱網尺寸應與保管裝具的排列和藏品進出的通道相適應。
第3.2.8條 藏品庫房的淨高應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淨高不應低於2.2m。
第3.2.9條 藏品庫房不宜開設除門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須開洞時應採取防火、防盜措施。
第三節 陳列區
第3.3.1條 陳列區應由陳列室、美術製作室、陳列裝具貯藏室、進廳、觀眾休息處、報告廳、接待室、管理辦公室、警衛值班室、廁所等部分組成。
第3.3.2條 陳列室應布置在陳列區內通行便捷的部分,並遠離工程機房。陳列室之間的空間組織應保證陳列的系統性、順序性、靈活性和參觀的可選擇性。
第3.3.3條 陳列室的面積、分間應符合靈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陳列主題的展線長度不宜大於300m。
第3.3.4條 陳列室單跨時的跨度不宜小於8m,多跨時的柱距不宜小於7m。室內應考慮在布置陳列裝具時有靈活組合和調整互換的可能性。
第3.3.5條 陳列室的室內淨高除工藝、空間、視距等有特殊要求外,應為3.5~5m。
第3.3.6條 陳特殊要求採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陳列室應根據展品的特徵和陳列設計的要求確定天然採光與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組合.
第3.3.7條 陳列室應防止直接眩光反射眩光,並防止陽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應高於室內一般照度,並根據展品特徵,確定光線投射角。
第3.3.8條 當陳列室面積較大時,室內宜有相應的吸聲處理
第3.3.9條 陳列室的地面應採用耐磨、防滑、易清潔的材料。有條件時可選用有利於減輕觀眾步行噪聲的鋪地材料。
第3.3.10條 大、中型館內陳列室的每層樓面應配置男女廁所各一間,若該層的陳列室面積之和超過1000㎡,則應再適當增加廁所的數量。男女廁所內至少應各設2隻大便器,並配有污水池。
第3.3.11條 大、中型館宜設定報告廳,位置應與陳列室較為接近,並便於獨立對外開放。
第3.3.12條 報告廳宜按1~2 ㎡燉座設計,室內應設定電化教育設施。當規模大於或等於300座時,室內應作吸聲處理。有條件時可設定空氣調節。
第3.3.13條 大、中型館宜設定教室和接待室,分間面積宜為50 ㎡。小型館的接待室兼作教學使用時,應設定電化教育設施。
第四節 技術及辦公用房
第3.4.1條 技術及辦公用房應由鑑定編目室、攝影室、熏蒸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複製室、標本製作室、研究閱覽室、行政管理辦公室及其庫房等部分組成。
第3.4.2條 大型館必須設定熏蒸室、物理和化學實驗室,位置應方便藏品的運送。中、小型館若有館際協作安排,可不設熏蒸室。
第3.4.3條 鑑定編目室、攝影室、修復室等用房應接近藏品庫區布置.專用的研究閱覽室及圖書資料庫應有單獨的出入口與藏品庫區相通.
第3.4.4條 鑑定編目室、實驗室、修復室、文物複製室、標本製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積比不應小於1/6,室內光線應穩定、柔和。

第四章 藏品防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藏品防護應包括溫濕度、防潮、防水、光照、防煙塵、防有害氣體、防蟲、防鼠和防盜等要求。其它如防火、防雷等要求除應符合專業規範外,尚應執行本規範第五、六章的有關規定。
第4.1.2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圍護結構的保溫和隔熱要求應根據室內溫濕度要求、當地室外氣象的計算參數以及是否設定採暖、通風、空氣調節等設備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門窗應密閉,外牆的熱惰性指標(D)不應小於4,屋頂的熱惰性指標(D)不應小於3。
第4.1.3條 當藏品庫房和陳列室設定採暖時,圍護結構的總熱阻(Ro)應按現行的《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程》(JGJ24)計算所得的最小總熱阻的基數上,外牆再增加20%、屋頂再增加30%進行設計。
第4.1.4條 當藏品庫房和陳列室設定空氣調節時,圍護結構的傳熱係數(Ko)可參照現行的《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JGJ19)中推薦的數值採用。
第4.1.5 條當藏品庫房和陳列室不設定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備時,外牆的總熱阻(Ro)不應小於0.66㎡·K/W,屋頂的總熱阻(Ko)不應小於0.90㎡·K/W。
第4.1.6條 藏品庫房應分別裝置厚度不小於0.8mm的金屬板窗、玻璃窗、金屬板門和金屬柵欄門;若設定採暖、空氣調節設備時則應採取密閉保溫措施。
第4.1.7條 綠化設計宜選用有利於降溫、滯塵、淨化空氣的樹種,不得選用易生蟲害和飛花揚絮的樹種,並應防止緊貼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散水坡或排水溝種植。
第二節 溫濕度要求
第4.2.1條 收藏對溫濕度變化較敏感珍品的庫房應設定空氣調節設備。
第4.2.2條 設定空氣調節設備的藏品庫房,冬季溫度不應低於10℃,夏季溫度不應高於26℃,相對濕度應保持基本穩定,並根據藏品材質類別確定參數,推薦值參照表4.2.2。
藏品相對濕度 表4.2.2
藏品材質類別 相對濕度(%)
金銀器、青銅器、古錢幣、陶瓷、石器、玉器、玻璃等 40~50
紙質書畫、紡織品、臘葉植物標本等 50~60
竹器、木器、藤器、漆器、骨器、象牙、古生化石等 55~65
墓葬壁畫等 45~55
一般動、植物標本等 40~60
第4.2.3條 未設空氣調節設備的藏品庫房,相對濕度不應大於70%,並宜控制晝夜間的相對濕度差不大於5%,貫徹恆濕變溫的原則。
第三節 防潮和防水
第4.3.1條 屋頂的排水系統應嚴防滲漏;藏品庫房的地下層室內和地面層地面應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第4.3.2條 水池、噴泉不應緊貼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布置。
第四節 光照要求
第4.4.1條 藏品庫房的窗扇玻璃厚度不應小於3mm,並宜採用漫射玻璃或其它防止陽光直射的裝置。收藏對光特別敏感藏品的庫房可選用過濾紫外線、吸收紅外線的玻璃,或在玻璃上進行濾膜處理。
第4.4.2條 藏品庫房室內和對光特別敏感展品的照明應選用白熾燈,並有遮光裝置。陳列室內的一般照明宜用紫外線少的光源。
第4.4.3條 陳列室的一般照度應根據展品類別確定,推薦值參照表4.4.3。
展品照度推薦值 表4.4.3
展品類別 照度推薦值(LX)
對光不敏感:金屬、石材、玻璃、陶瓷、珠寶、搪瓷、琺瑯等 ≤300(色溫≤6500K)
對光較敏感:竹感、木器、藤器、漆器、骨器、油畫、壁畫、角製品、天然皮革、動物標本等 ≤180(色溫≤4000K)
對光特別敏感:紙質書畫、紡織品、印刷品、樹膠彩畫、染色皮革、植物標本等 ≤50(色溫≤2900K)
第五節 防煙塵和防有害氣體
第4.5.1條 若大氣環境中的煙霧灰塵或有害氣體的日平均濃度超過限值,設定通風或空氣調節的藏品庫房和陳列室應對新風采取過濾淨化措施。濃度限值應符合表4.5.1的規定。
煙霧灰塵和有害氣體濃度限值 表4.5.1
污染物類別 濃度限值(mg/㎡)
煙霧灰塵 0.15
二氧化硫(SO2) 0.01
二氧化氮(NO2) 0.01
臭氧(O3) 0.01
一氧化氮(NO) 0.05
一氧化碳(CO) 4.00
第4.5.2條 鍋爐房、熏蒸室、化學實驗室等用房應與藏品庫房和陳列室間隔一定的距離,廢氣排放應作淨化處理。
第4.5.3條 固定的保管和陳列裝具應表面平整,構造簡潔緊密。
第六節 防蟲和防鼠
第4.6.1條 食品小賣部、食品倉庫等用房嚴禁靠近藏品庫區和陳列區布置。未設空氣調節設備的藏品庫房和陳列室應在能開啟的外門窗上裝置可拆卸的紗扇。
第4.6.2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通風孔洞應加設防鼠、防蟲裝置.門與地面的縫隙不應大於5mm。有鼠地區的陳列室外門宜為金屬門或下緣包覆金屬板的木門。
第七節 防盜
第4.7.1條 藏品庫房的外窗和陳列室的地面層、二層外窗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盜裝置。
第4.7.2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在外牆上的水平連續遮陽、不同標高建築相連外的高側外窗、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採光通風口等處應設安全防盜裝置。
第4.7.3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周圍不應有可供攀緣入室的高大喬木、電桿、外水落管、牆板等物。藏品庫區不宜設定室外樓梯。
第4.7.4條 藏品庫房總門、珍品庫房及珍品陳列室應設定安全監視系統和防盜自動報警系統。

第五章 防火

第一節 建築防火
第5.1.1條 藏品庫區的防火分區面積,單層建築不得大於1500㎡,多層建築不得大於1000㎡,同一防火分區內的隔間面積不得大於500㎡。陳列區的防火分區面積不得大於2500㎡,同一防火分區內的隔間面積不得大於1000㎡。
第5.1.2條 藏品庫房、陳列室的隔牆應為非燃燒體。防火分區內的隔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h的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分隔。封閉式豎井的圍護結構應採用非燃燒體及丙級防火門
第5.1.3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內的固定裝修應選用非燃燒體或阻燃材料。
第二節 安全疏散
第5.2.1條 藏品庫區的電梯和安全疏散樓梯應設在每層藏品庫房的總門之外,疏散樓梯宜採用封閉樓梯間。
第5.2.2條 陳列室的外門應向外開啟,不得設定門檻。
第三節 消防設施
第5.3.1條 大、中型館必須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5.3.2條 珍品庫房及大、中型館內收藏紙質書畫、紡織品等遇水即損藏品的庫房應設定氣體滅火裝置。大型館內的普通藏品庫房和陳列室宜設定預防作用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第六章 建築設備

第一節 給排水
第6.1.1條 館區內應有完整的排水系統將水就近排入城市的排水管網或水體。污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規定。
第6.1.2條 中、小型館雨水管道的暴雨量設計重現期宜採用一年,大型館宜採用二年。
第6.1.3條 應根據結構形式和氣候條件選擇合適的屋面排水方式。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屋面應採用外排水系統,當必須採用內排水時應由管道將雨水以最短的距離引至室外。
第二節 暖通空調
第6.2.1條 設定空氣調節的藏品庫房,室內溫濕度應滿足藏品防護的要求,符合第4.2.2條 的規定。
第6.2.2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採暖宜採用熱風系統。若使用以水或汽為熱媒的採暖裝置,應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滲漏。嚴禁明火採暖。
第6.2.3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採暖系統應分布合理,避免局部過熱,藏品庫房宜設定使室內相對濕度穩定在40~65%的加濕裝置。
第6.2.4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的風管及其保溫材料應採用非燃燒體。風管不宜穿過防火牆,必須穿過時應在該處設定防火閥,風管穿過牆、板的空隙處套用非燃燒體填充嚴密。風管應有良好的氣密性,連線處必須有可靠的密閉措施。
第6.2.5條 通風和空氣調節的新風應經清潔過濾,在污染嚴重地區還應採取淨化措施,符合第4.5.1條的規定。
第6.2.6條 空氣調節設備宜安裝在專門的機房內,並裝置防火隔聲門。機房內應採取消聲、減振措施。
第6.2.7條 熏蒸室應設定獨立的排風系統,廢氣排放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規定。
第三節 電氣
第6.3.1條 大型館的電氣負荷不得低於二級,中、小型館不得低於三級.防火、防盜報警系統應按一級電氣負荷設計或設定應急備用電源。
第6.3.2條 監視和報警電氣線路應與照明和動力電氣線路分開設定,並敷設隱蔽。
第6.3.3條 藏品庫房的電源開關應統一安裝在藏品庫區的藏品庫房總門之外,並有防止漏電的安全保護裝置。藏品庫房內的照明宜分區控制。
第6.3.4條 藏品庫房和陳列室的電氣照明線路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暗線敷設,古建築改建可為銅芯導線塑膠護套線明線敷設。防火、防盜報警系統的電氣線路應採用銅芯導線,並裝套鋼管保護。
第6.3.5條 陳列室內應設定使用電化教育設施的電氣線路和插座。
第6.3.6條 熏蒸室的電氣開關必須在室外控制。
第6.3.7條 大型館的陳列室應設定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導向標誌。重要藏品庫房宜有警衛照明
第6.3.8條 大型館不應低於二級防雷,中、小型館不應低於三級防雷。珍品庫房應為一級防雷。

附錄一 名詞解釋

1?博物館建築:供收集、保管、研究和陳列、展覽有關自然、歷史、文化、藝術、科學、技術方面的實物或標本之用的公共建築。
2?館區:對基地內各類建築物及道路、廣場、綠地等占用的整個區域的總稱。
3?藏品庫區:對藏品庫房及為保管藏品而專設的房間、通道、場地等占用的空間的總稱。
4?藏品庫房:存放各類文物和標本的專設房間。
5?暫存庫房:暫時存放尚未清理、消毒的各類文物和標本的專設房間。
6?珍品庫房:存放各類具有較高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一級藏品及保密性藏品、經濟價值貴重藏品的專設藏品庫房。
7?藏品庫房總門:藏品庫房及其室外通道、場地等所在區域的大門,位於藏品庫區之內。
8?緩衝間:在藏品庫區或藏品庫房的入口處專設的過渡房間,主要用以防止藏品在短時間內經受較劇烈的溫濕度變化。
9?裝具:陳列和保管中使用的櫥櫃、台座、屏風、支架、板面、箱盒、鏡框、瓶罐等器具。
10?熏蒸室:用化學藥品氣化的方法對文物和標本進行殺蟲滅菌工作的專設房間。
11?陳列區:對陳列室及為參觀、教育、休息而專設的房間、通道、場地等占用的空間的總稱。
12?陳列室:陳列、展覽各類文物和標本的專設房間。
13?技術用房:對藏品和展品進行科學研究、技術處理的專設房間。

附錄二 用詞說明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於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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