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承烈

藍承烈

藍承烈,男,漢族,1944年1月1日生於遼寧省瓦房店市,哈爾濱商業大學教授。

基本信息

簡介

1966年畢業於原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政法系,原任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專業碩士生導師,現被返聘為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學專業碩士生導師,國務院政府津貼獲得者,並任黑龍江省民商法研究會名譽理事長、中國民法研究會理事、黑龍江省著作權保護協會常務理事、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副主任、瀋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哈爾濱市工商聯(商會)專家顧問委員會副主任、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政協黑龍江省委員會委員。

藍承烈教授於1982年調到黑龍江大學法律系從事法學教育,在學術界和實踐界均具有較大影響。在他的執教生涯中,曾給數以千計的本科生和民商法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的學員講授過《民法》、《破產法》等有關民商法課程,並從1987年開始指導民商法碩士研究生,主要擔任《民法總論》、《契約法》、《民事責任法》研究方向的專題課講授和論文指導任務。曾多次在全國和地方的學術會議上作報告,相關的研究成果在學術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到目前為止,已指導民商法碩士學位論文86篇,為實現“培養新一代法律人”的人生追求做出了積極的努力。藍承烈教授從事民商法實踐、教學、研究工作30年來,發表民商法方面的論文和專題研究文獻60餘篇、專著和教材10部。在國內外重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共12篇,出版專著5部,獲得省部級獎項的成果1項,目前承擔省部級項目2項,近三年科研經費總計15萬元。

人物著作

藍承烈教授二十年來的主要著作有:《民法專題研究與套用》、《民法專題研究》(2002年獲黑龍江省第十次社科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民法概論》、《繼承法新論》、《破產法要論》、《專利法與商標法》等九部;發表的主要論文和專題文獻有:《論違約損害賠償的合理預見規則》、《侵權行為歸責原則前探》、《論公平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初探》、《論民事歸責客觀化》、《民事責任競合論》、《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的再思考》等六十餘篇。其中,“三元制”歸責原則的學術主張,受到民法學界的普遍關注,並在國內外產生了一定影響。台灣學者王澤鑒教授在《中共民法通則比較討論會》上發表的《中共民法通則之侵權責任:比較法的分析》一文中寫道:“大陸學者藍承烈氏在其所著《論公平責任原則》一文,對此項歸責原則的理論依據有深入的分析……”“就整個侵權行為法的構成而言,應以三元制歸責原則較能表現它的特色。”

學術觀點

藍承烈教授的主要學術觀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現代民法,在本質上是調整市場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法,是保護市場主體權利的法;利益主體多元化,是民法之所以能夠產生的基礎和之所以能夠繼續存在的前提,“以人為本”、“私權神聖”,是人的尊嚴和價值的體現;“私法自治”、“意思自治”,是以人為本、私權神聖的合乎邏輯的結論;主體地位平等、利益得失公平是民法的基本要求。其二,社會公共利益是人的尊嚴和價值的一般表現,也是實現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基本保證。民法對民事行為效力的確認或否認,歸根結底是平衡民事主體作為“個體”和民事主體作為“群體”之間的利益衝突。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是評價民事行為效力的基本價值標準。以此為基礎,對民事行為進行定性研究,對健全並深化民事行為理論,完善民事行為立法具有重要價值。其三,契約效力,是一個內涵極為豐富的法學範疇,應當在理論上作進一步深入研究,在立法上作進一步嚴格澄清,在實踐中作進一步具體分析。是否從立法上確立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制度,是我國法學界爭論較大的問題。藍承烈教授認為,從行為效力的視角,而不是從行為本身來解決這個問題,也可能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中華法律傳統和我們民族的思維習慣。區分契約的債權性效力和物權性效力,應當為我們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一條新思路。其四,民事責任與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共同構成民法的三大基本範疇。就民事責任的功能作用而言,民事責任補償功能的強化,其直接效果就是導致民事歸責客觀化。懲罰與過錯相表里,而補償則與損害相因果。懲罰性責任的法律思維邏輯是:有責任是因為有過錯,而不是因為有損害,無過錯即無責任;而補償性責任的法律思維邏輯則是:有責任是因為有損害,而不是因為有過錯,無損害即無責任。就民事歸責的客觀依據而言,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所造就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改變,是民事歸責客觀變化的物質基礎。其五,民事歸責多元化,是民事歸責客觀化的法律表現和具體要求。民事歸責原則多元化不僅表現在侵權責任領域,也表現在違約責任領域。英美法系契約法中的嚴格責任原則,是以一系列免除責任或衡平責任的特別規定為補充的。而大陸法系契約法中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則是以一系列客觀責任和公平責任的特別規定為補充的。就其客觀效果而言,二者實有異曲同工之妙。輕易否認我們自己的法律系統,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很可能是弊大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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