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維尼,F.K.von
1800年開始先後在馬爾堡大學和巴伐利亞州蘭茨胡特大學任教。1810年柏林大學創辦後他到該校任教,達30年之久,在此期間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學校長和普魯士王子的法學教師,並創辦歷史法學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魯士政府的修訂法律大臣。主要著作有:《論立法和法理學的現代使命》(1814)、《中世紀羅馬法史》(1815~1831)和《現代羅馬法制度》(1840~1849)。《論立法和法理學的現代使命》一書,是他在19世紀初就是否應制定全德統一法典的一場論戰中寫成的,該書系統地陳述了以他為代表的德國歷史法學派的基本觀點。這一場論戰是由海德堡大學法學教授A.F.J.蒂鮑(1772~1840)開始的。蒂鮑從民族主義出發,於1814年寫成《論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強烈呼籲德國各邦利用當時戰勝拿破崙的機會,從速制定一部全德國適用的,包括民法、刑法、訴訟法在內的法典。薩維尼對此強烈反對,並認為雙方的爭論體現了他的歷史法學派觀點和古典自然法學派理性主義觀點的原則對立。
薩維尼認為理性主義的立法觀點,即希望通過人類的普遍理性制定出對人類普遍適用的法典的觀點,完全是“荒誕無稽的”“幻想”;自古以來,法律就象語言、風俗、政制一樣,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識”,“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繫”,它“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這個民族的法也就趨於消逝。法學家固然有獨特的知識,但這僅是法的技術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是民族意識、即共同體的一個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體現為習慣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法是自發地、緩慢地和逐步成長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識地、任意地製造的。所以,不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據德國法學家還缺乏歷史精神等條件來看,當時德國也沒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這些觀點在19世紀初歐洲大陸的歷史條件下,代表了一種歷史復古主義的思潮,反對制定有利於德國統一的、新的資本主義性質的法律,維護代表舊封建統治利益的習慣法。在國際私法方面,薩維尼則是普遍主義-國際主義學派的奠基人。
薩維尼與G.W.F.黑格爾是同時代人,在崇尚狹隘的民族主義方面,他們具有共同點,但黑格爾比較重視立法,他曾反駁了薩維尼的觀點:“否認一個文明民族和它的法學界具有編纂法典的能力,這是對這一民族和它的法學界莫大的侮辱”(黑格爾:《法哲學原理》)。馬克思對薩維尼和胡果的觀點也曾進行過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