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維尼

薩維尼

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年2月21日-1861年10月25日)德國最偉大的法學家,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立法部長,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

基本信息

生平

貴族孤兒

薩維尼出生於美茵河畔的法蘭克福,屬於古老的 lothringischen 家族,薩維尼這個名字來源於洛林地區薩維尼城堡(der Burg Savigny )這一地名。薩維尼的父親克里斯蒂安·卡爾·路德維希·馮·薩維尼(1726一1791),曾擔任伊森堡的長官,並最終成為法蘭克福的行政專區樞密顧問,由於其叔叔無子嗣,他獲得數百萬的遺產,生活富足而安逸。

儘管家庭富足,但 薩維尼卻自幼不幸,13歲時父母雙亡。 父親的老朋友,皇家法院陪審推事約翰·弗雷德里希·阿爾伯特·康斯坦丁·馮·諾伊拉特成了他的監護人,他將薩維尼接至位於威茨拉爾的家中,與他的兒子康斯坦丁一起撫養,並對他們進行法學方面的教育。

學習機器

1795 年,年僅16歲的薩維尼前往馬爾堡大學法律系學學習,他聽了兩個學期的潘德克頓法學、私法和訴訟課程。在這裡,他受到著名民法學家菲力普·弗里德里希·魏斯(1766—1808)的極大影響,產生了對歷史法學的偏好。1796年冬季,薩維尼離開馬爾堡大學,前往著名的哥廷根大學學習。當時在那裡任教的有著名的法學家古斯塔夫·胡果(1768-1844),他的研究領域主要在羅馬法史和建立在康德理論基礎上的自然法理論。在哥廷根給薩維尼印象最深的還有歷史教師斯皮特勒(Spittler)的講課。可以認為,斯皮特勒的講座和胡果的著作為薩維尼後來的歷史法學研究打下了深厚的根基。

在哥廷根學習了一個學期,薩維尼又回到馬爾堡大學繼續聽魏斯的講座。魏斯對這位17歲的學生極為欣賞:“他表現出了在羅馬法方面的極高天賦、深刻的判斷力和紮實的知識,毫無疑問他是我教學生涯中遇到的最優秀的學生”,同學和好友甚至將其稱為“學習機器”。

聲名鵲起

1800年10月21日,薩維尼在馬爾堡大學獲得博士學位,他的學位論文是《論犯罪的競合形式》。這篇論文使他站在了時代的頂端。次年冬天,薩維尼開始以編外講師的身份講授私法課。1802年,雅格布·格林成為薩維尼的學生,一年後他的兄弟威廉·格林也來到馬爾堡,從此開始了他們之間不平凡的交往。

在馬爾堡的歲月里,薩維尼的講課內容主要是《學說彙纂》最後十編和繼承法、債法、法學方法論等。1803年薩維尼出版了給他帶來巨大聲譽的著作《論所有權》。它使這位年僅24歲的學者躋身本國經典作家之列。1803年3月13日,薩維尼被任命為副教授。

1804年4月17日,薩維尼與庫尼貢德·布倫塔諾結婚。這一婚姻終其一生。1804年12月,薩維尼攜夫人及雅格布·格林前往巴黎,主要目的是為他著手進行的中世紀早期法律和文藝史研究收集材料。他們複製了大量珍貴手稿。1805年9月底,薩維尼滿載而歸。 1807年,薩維尼前往維也納,但收穫不大。在返回的路上,他在魏瑪拜訪了歌德。1808年5月,薩維尼被任命為蘭茨胡特大學的羅馬法教授。這期間,歐洲大陸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大學校長

1801年,萊茵河左岸地區被法國占領。德意志南部地區的許多邦國也成為法國領土。1804年3月21日《拿破崙法典》同時在法國及其占領區生效。法國大革命賦予公民以自由和平等的權利,並使其成為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隨著拿破崙大軍的對外擴張,公民權的觀念也得到傳播。在德國北部,普魯士由於戰敗,不得不割讓土地、賠款,面臨崩潰。政治上的失敗深深地觸動了普魯士的統治者,他們認識到,要從科學和文化上來彌補這種失敗。因此,除了進行政治改革外,大力推動精神文化方面的建設,為以後的復興作準備。

在反對拿破崙的外來統治的鬥爭中,德意志的民族意識得到了極大覺醒,這種民族意識建立在赫爾特的思想基礎之上。歌德、席勒、維蘭德和萊辛的文學作品加強了德意志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德國和奧地利,到處都有人在進行愛國主義宣傳。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薩維尼來到了普魯士的首都柏林。當時,威廉·馮·洪堡(1767—1835)正著手進行普魯士的教育改革。根據瑞士人佩斯塔諾奇的理論,洪堡主張讓學生自我發展,以代替以前慣用的機械訓練方式。他認為,首要的是在柏林建立一座新型大學。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於1806年任命內閣顧問拜默對科學研究領域進行重新規劃,並任命洪堡著手建立新大學。1809年2月28日他任命洪堡為文化和教學事務大臣。洪堡主張,要按照斯萊爾馬赫、胡弗蘭德或費希特所提出的新原則來建立新的大學,因此首要的任務是聘請一批一流的教師,薩維尼便屬於其中。洪堡對薩維尼的評價是:“這個人以其各種廣受尊重的著作而聞名,他應該名列德國在世的最傑出的法學家之中;事實上,除了哥廷根的胡果之外,無人能與之匹敵,因為他不僅以其天才和罕見的明達的學識著稱,而且在對科學哲理的論述方面,他也是出類拔萃的”。

1810年秋,新的大學— 柏林弗里德里希·威廉大學正式建立,共有58名教師,其中24名為教授和副教授,第一年共招收240名學生,第一任校長為著名哲學家約翰·戈特利布·費希特。新大學從一開始便被設計為一所文科大學和“哲學大學”。薩維尼於1811年被選為學術委員會的首席學者,分管哲學,任職25年。薩維尼在大學主講潘德克頓法學,後來也講授普通邦法。1812年4月,費希特辭去校長職務,薩維尼繼任。

此時正是德意志反抗法國拿破崙統治鬥爭風起雲湧的年代。1813年3月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首創鐵十字勳章,正式向拿破崙宣戰。1814年9月到1815年6月召開維也納和會,重新規劃戰後歐洲的秩序。和會的結果是建立了一個由41個邦國組成的德意志邦聯 ,這是一個名存實亡、沒有任何效率的機構。人們對此極為不滿,要求民族統一的呼聲日益高漲,同年他的兒子卡爾·弗里德里希·薩維尼出生,該子後來成為德國著名的外交家。

法學論戰

許多學者希望通過制定統一的法典來逐步實現德意志在政治上的統一。這樣的觀點集中體現在海德堡教授梯鮑特於1814年所寫的著名文章《論德國制定一部普通民法的必要性》之中。同年,薩維尼發表了針對性的文章《論立法和法學的當代使命》,從而引發了一場德國法學史上關於贊成和反對法典化的著名爭論。

這場爭論實際上是羅馬法和自然法由於法國大革命而面臨危機的總爆發。薩維尼認為,法國大革命使人深刻認識到,單單依靠理性並不能改善現實。要將舊的事物視為新事物的基礎,而不是用破壞性的掃帚將它們一掃而光以為新事物挪出地方。他認為一部統一的法典不會有任何實際的和政治的意義。

通過這場爭論,薩維尼發展出了他的“歷史法學派”。1815年,他與埃希霍恩和格興一起創辦了《歷史法學雜誌》。1815和1816年,薩維尼出版了他的《中世紀羅馬法史》前兩卷,隨後的幾卷分別在1822—1831年間出版。這部巨著進一步奠定了歷史法學派的基礎。在這部著作里,薩維尼主要是想證明羅馬法在中世紀從來沒有中斷過。

同年,由於蓋尤斯手稿的發現,薩維尼更加堅信自己觀點的正確性。由於薩維尼的努力,羅馬法在德國受到高度重視。而法典的制定也被暫時擱置下來了。薩維尼的學說取得了初步勝利。

1817年普魯士成立國務委員會,薩維尼成為其第一批委員。1819年他又成為普魯士萊茵蘭地區抗訴和最高法院成員。他同時還是大學的審判諮詢委員會成員。眾多的行政事務和繁重的教學任務使他深感疲憊。然而他仍全身心地投入到科學研究中來,撰寫了大量論文。1822年起,薩維尼深受頭痛的折磨,他不得不於1825和1826年分別前往威斯巴登和義大利進行長期療養。

19世紀30年代,薩維尼在事業和生活上都遇到挫折,他在身體上及精神上都深感痛苦。在這種情況下,薩維尼開始投入到進一步的科學研究中去,希望以此帶來慰藉。

他開始寫作他的巨著《現代羅馬法體系》。這部著作共分八卷,分別於1840—1849年間在柏林出版。它既是薩維尼此前研究成果的總結和繼續,也是對以前觀點的修正。他認為,對羅馬法的研究並非以犧牲德國法學思想為代價而抬高外國人並排擠法律的道德,而是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擴展自己的精神財富。他對羅馬法在教學上的作用變得更謹慎了。同樣,在評價歷史研究對現實的意義時,他也比以前謹慎多了。可惜,他以前的論戰對手梯鮑特於1840年去世沒能看到這部著作的出版。

出入政府

1840年,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去世,薩維尼曾經教過的王子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繼任國王。薩維尼於是被任命為新的立法部長,徹底告別了講壇。這是他輝煌一生的頂點,但也是他一生中最遭人病詬的地方。薩維尼對立法的一貫反對態度使他在這一崗位上不可能取得什麼成就。唯一值得一提的是關於婚姻法和票據法的改革。1847年10月5日,薩維尼被選為國務委員會(Staatsrat)主席,稍後又擔任內閣主席。然而,此時的德意志已陷入風雨飄搖之中。1848年的“三月革命”宣告了薩維尼政治生涯的結束。

薩維尼再次致力於他的學術研究。他完成了《現代羅馬法體系》最後幾卷的寫作。1851—1853年,他完成了關於債權法的兩卷論著,這是他最後的著述。1850年10月,為紀念他獲得博士學位50周年,人們舉行了盛大的慶典。1855年,國王任命他為皇室顧問和上院成員,他還獲得黑鷹勳章和“功勳勳章”。1859年2月21日人們為他舉行了80歲生日慶典。1861年10月25日,薩維尼在柏林去世。在薩維尼的葬禮上國王威廉一世致悼詞,全部王子參加葬禮。他的墳墓安放在柏林市中心Hedwigskirche教堂。

理論

理論背景

薩維尼很早便有改造當時的法學體系的抱負。薩維尼的朋友萊昂哈迪在1799年3月19日寫給克羅伊策爾的信中透露了薩維尼的這一抱負:他“要成為一位法學改革家,成為法學領域的康德”,他要建立一套形上學的法學解釋論。 薩維尼的思想淵源反映在他對此前法學理論的批判性繼承上。 著名法學史專家蘭茨伯格將薩維尼的法學思想背景歸納為三點:第一是他的經驗論的歷史觀;二是進化論;三是浪漫主義。

早年的薩維尼也是自然法學的信奉者。這反映在他1799年初寫給朋友康斯坦丁·馮·諾伊拉特的信中。他對自然法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自然法對當時的法學而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是法學的基礎。但他很快便將興趣轉向了羅馬法,尤其是羅馬法史。

薩維尼具有與大詩人歌德相類似的發展觀。他們都認為,世界是一個自我發展的有機體,具有自己的發展機制和內在的推動力。至於浪漫主義對薩維尼的影響,首推施萊格爾和施萊爾馬赫而對薩維尼影響最大的浪漫主義大師當屬荷爾德。薩維尼從荷爾德那裡接受了“民族精神”的觀念。

法學思想

1、概論

18世紀以來,德國的法律科學一直受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支配。在這樣的理念支配下,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在歐洲大陸誕生了一批宏偉的法典,尤其是法國1804年的民法典,隨著拿破崙的軍事勝利,它在德國萊茵河左岸和德意志西北部也曾實施過。

受這種理性主義自然法觀的影響,德國上下也瀰漫著一股通過制訂一部法典來實現德國的法制統一的氣氛。前已述及了鮑特與薩維尼的論戰,隨之薩維尼又進一步發展了自己的觀點,從而成為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

2、法律的概念

在薩維尼看來,法律科學是一門歷史科學。法律只有作為歷史事實、作為實在法看待才是真實的。與歷史無關的、永恆有效的理性法不是法律科學研究的對象。

法律的本質對薩維尼而言,“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是生活著的人本身”。 薩維尼認為,法律關係和法律規則構成一個不可分的整體。法律就是活著的現行有效的法律的整體。科學的任務就是重新描述這個整體。這種“活著的法律”與民族的其他功能,如語言和風俗等一樣,構成一個整體,因為“這些現象並沒有本質上的差異,它們只是一個民族所具有的不同力量和活動,本質上是不可分的,只是在我們看來具有特殊的性質。在薩維尼看來,法律並不是由一系列互不相連、相互之間處於機械的互動關係的各個部分組成的,而是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在這個整體中,各個部分在內部都是相互聯繫的。法律從本質上講構成一個“有機的系統”。

3、法律的產生

活著的法律是一種看不見的精神上的東西,它產生於無形之中,並通過其自身的潛移默化的力量,在無形之中發生變化。那么如何才能看見它並認識它呢?

薩維尼提出了他的關於法律產生的理論。法國大革命的恐怖主義使薩維尼對啟蒙主義思想深惡痛絕。他的理論出發點不再是一種抽象的自然法理念,而是不同民族民法的起源。法律在他看來並非來自立法者的強制,而是來自民族本身的及其歷史上的內在本質。法律是民族的“生命力和活動”,他的根基在於民族的精神。法律與民族具有相同的性質。他認為,正是所有個體中共同存在並發揮作用的“民族精神創造了

實在法;而這一過程又分兩階段進行,一是原始階段,另一是文化上的高級階段。在遠古時期,法律與語言一樣存在於整個民族的意識當中,並根據其特性,藉助於“內部必然性”而生長。 隨著文化的進步,民族的各種事務逐步分化,以前由民族共同決定的事情,現在逐漸由不同的階層來處理,法律便這樣成為法學家階層手中的一門特殊的科學。就像以前它存在於整個民族的意識之中一樣,現在它存在於法學家的意識之中,而法學家代表的是整個民族的意識。總而言之,“所有的法律⋯ ⋯ 首先通過習俗,然後通過法律科學而產生,總之是通過內在的潛移默化的力量,而不是立法者的強制而產生的。”

薩維尼將法律的生成過程稱為是“有機的”。也就是說,法律與自然界的生物甚至人類一樣,是藉助於內部的必然性、按照其自身法則有機地生長的。它們都受看不見的手的支配。簡而言之,法律就是“民族精神”的體現,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就是其固有的民族精神之長期的、不易覺察的作用的結果。

4、對羅馬法的偏愛

薩維尼將羅馬法視為最完美體現他的理論的典型代表,認為羅馬法就是典型的自然有機地生長起來的法律。 這並非是因為它的實質內容,而是因為羅馬法學家採用的方法。薩維尼認為,這些羅馬法學家掌握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並了解其相互關係。因此它們的整個程式具有一種確定性。根據薩維尼的觀點,羅馬法經過在德國的被接受,已經成為德意志法律的一部分。如果再將它們作為外國法看待,無疑是“少見的和武斷的”。在這一點上,薩維尼與同屬歷史法學派的其他學者有所不同。歷史法學派的另外兩位奠基人埃希霍恩和雅格布·格林從日爾曼法和德意志法,而不是羅馬法中尋找德國法律的歷史淵源。他們號召在本民族法律傳統基礎上重建德國的法律。由此,歷史法學派又分為兩個派別;羅馬法派和日爾曼法派。

5、反對制定法典 薩維尼為了反對制定一部統一的德國民法典,提出了多種理由。首先,他認為,出於政治原因,制定法典是不可行的。其次,他將某些人試圖消除各個地區民法差異的願望歸因於某種“難以說明的力量”,而非出於實際需要。他對德國民法的現狀極為讚賞,認為德國目前“在個體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和獨特性,但普通法仍然是普遍的基礎,它能讓所有德意志人民都不忘記他們不可分散的統一性。”他認為,那種試圖一勞永逸地“自上而下改變現狀”的努力是一種不幸的傾向,它“試圖控制一切,並想繼續進行更多的控制”。他認為,德國目前對現有法律資料的研究尚不足以有能力制定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如果現在就制定法典,那么其內部的缺陷就會固定下來,從而為以後科學的完善製造障礙。

薩維尼還對普魯士邦法、法國民法典和奧地利民法典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認為,這些法典存在的缺陷說明,當時這些國家制定民法典的時機並未成熟。他還指出,所有制定了法典的國家,它們的科學研究活力都受到影響,因為在那裡,人們逐漸忘記了偉大的科學傳統。人們在解釋法律時,首先關注的是法典條文的字面意義,而不是從法律的整體出發去分析其意義之間的聯繫。由於薩維尼的巨大影響,德國民法典的制訂工作直到19世紀末才重新得到重視。

著作

《財產法》 1803年

《現代立法和法學職業》 1814年

《中世紀羅馬法歷史》 1831年

《現代羅馬法體系》 8卷 1840- 1849

《法學札記》 1850年

《債權法》 1853年

《歷史法學派雜誌》 1815年到1850年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