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宿州市委辦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蕭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秘〔2010〕17號)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蕭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蕭發〔2010〕7號)精神,設定蕭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土地、礦產、測繪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及事務性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認定職責交給相關協會。
(四)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蕭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全縣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辦法;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國土資源在經濟運行、城鄉統籌等方面的調控政策和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依法監督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規範、辦法和開發利用標準的執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有關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對建設項目用地的監督檢查和批後管理及用地項目的竣工預驗收;負責承辦土地、礦產行政複議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基礎測繪、地籍測繪、重大測繪項目和測繪事業發展等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和地質遺蹟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參與審核報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實施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和礦產資源預申請;組織建設項目用地、礦產資源壓覆情況、地質災害防治有關事項的審查,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工作。
(五)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指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並實施地籍管理措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的監督管理,提供社會諮詢服務。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措施,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指導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查和審批管理;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備案;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蕭縣城市規劃區土地徵收徵用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和測繪市場的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管理和指導監督全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參與審批開發礦山企業的立項;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初審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並指導礦業權的招投標、拍賣等;組織編制和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負責地質勘查監督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供需形勢分析;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管理;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依法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監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負責城鎮、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三級評估結果備案;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上報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全縣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依法保護測量標誌。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等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市、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導班子及後備幹部管理。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蕭縣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工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的起草和文電處理、機要、檔案、保密、保衛、接待、行政後勤服務等事務;負責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政務公開視窗辦文的有關工作;負責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承擔國土資源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和目標責任制考核等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及所轄鄉鎮國土資源所領導班子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辦理本系統出國(境)人員政審等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科技外事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內的對外合作交流和科技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落實法規規章辦法草案;負責有關的法律諮詢和來信來訪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指導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
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的規章和違法案件的處罰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和測繪違法案件。
(三)調控監測規劃股
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省、市安排的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的措施建議;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全縣性及區域性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事業發展等綜合規劃和負責開展全縣農業區劃工作;組織編制審核和指導實施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基本農田保護、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縣級以下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參與制定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農地轉用、土地徵用、開發、復墾、整理等項目的審查。
編制實施土地利用計畫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四)財務股
制定有關財務制度,擬定國土資源有關規費使用和管理規定;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有關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工作;負責對全縣土地、礦產資源規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統一管理和使用,會同各業務股徵收國土資源規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承擔國家和省、市、縣財政安排有關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等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和編制部門年度各項事業費、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專項經費預決算等機關財務工作;監督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五)耕地保護與征地管理股
承擔組織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並實施監督檢查和驗收;承擔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審查、審批管理。
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採煤塌陷區綜合治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負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土地徵收、農用地轉用工作,統一審核徵收徵用建設用地;擬定、實施全縣農用地轉用管理辦法;組織指導農地用途管制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和驗收;承辦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及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安置補償費的管理。
(六)地籍測繪管理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全縣城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地方性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工作;負責並指導全縣土地確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發證工作;管理並組織開展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土地條件調查等專項工作;負責對全縣土地資源狀況進行評價;負責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狀況及變更情況的統計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並對統計數據進行審核、整理、匯總和分析;擬訂全縣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承擔並指導調處全縣重大土地權屬糾紛工作。
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管理全縣一、二級控制測量、規定項目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地形測量、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中、小型工程測繪等項目;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監管測繪單位資質,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和報批發證;根據授權指導保護全縣測量標誌;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全縣測繪行業的計量和標準化工作。
負責統一受理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上報事項的初審;按“十公開”的要求辦理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視窗事項的公示。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組織開展全縣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授權經營、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辦法,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查報批管理;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指導土地市場交易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辦法;組織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負責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及改變用途管理辦法,指導鄉、鎮開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供應的審查辦法,參與報省、市、縣政府及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審查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指導、實施全縣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定與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組織和實施土地估價和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工作;承辦土地評估機構及其人員的資質、資格的審查上報認定工作。
(八)礦產開發管理股
擬訂完善並組織實施與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法規政策配套的有關規定、規範、制度、措施;提出關於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政策的建議;承擔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延續、變更、註銷、年檢,審查備案採礦權評估結果;組織劃定縣規劃礦區,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礦產品流通和礦業權市場;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管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指導、監督、檢查各鄉鎮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負責徵收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
(九)地勘儲量股
組織擬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山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的審核;參與審批開辦礦山的立項和可行性報告;負責對礦產儲量的核銷審計和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查報批;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採礦權投、招標工作;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的匯交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匯交地質資料的開發與利用工作;承擔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工作。
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調查評估,研究本縣地質勘查產業發展方向和相關政策,引導地質勘查產業結構調整;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地質勘查項目和全縣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探礦權人、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負責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組織實施專項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徵收探礦權價款。
組織協調和監督、監測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防災工程設計、勘查施工、質量監控、成果驗收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三級評估結果備案;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