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本縣環境保護的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排污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協調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工作。
(四)組織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推進和監督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實施,負責環境監察,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市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防生化、防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發展規劃;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本縣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的文秘、保密、檔案、保衛、財務、督查、督辦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環境政務信息和電子政務信息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以及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任免、考察、勞資社保、職稱改革、計畫生育等工作;指導本縣環保系統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行政體制改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紀檢、監察、黨群工作。
(二)環境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編制全縣綜合性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和審查全縣性專項規劃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規、政策,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和管理環境保護科技工作;開展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督管理全縣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輻射環境與核技術套用、化學品、機動車、光、惡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和跨區域的水環境污染問題;綜合管理全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組織編制水、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規劃;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與生態建設工作;負責核發水、大氣、噪聲等排污許可證;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協助本縣有關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三)法規宣教股
組織草擬環境保護綜合性規定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政策的調研和制定;負責法律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對局行政處罰案件組織初審,負責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承擔局行政處罰案件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辦理行政複議,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局新聞審核和發布。
(四)環境監察股(環境監察分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縣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重大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承辦環境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等工作;監督檢查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申請上市企業的環保核查與環保守法證明的審核工作;組織排污申報登記、匯審以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