蕃童教育所

蕃童教育所

蕃童教育所是台灣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施予台灣少數民族義務教育的學校,與之相同任務的有蕃人公學校。“蕃童教育所”相當特別的一點是學校的老師全部由日籍警察擔任。

蕃童教育所蕃童教育所

簡介

蕃童教育所蕃童教育所
1895年,乙未戰爭結束後,日本國正式統治台灣地區。面對日人眼中未開發的“台灣蕃人”及“台灣蕃地”,“台灣總督府”決定對台灣少數民族實施與一般台民不同的教育方式。
1902年,“總督府”開始在南部的少數民族部落普設“警察官吏派出所”,簡稱派出所。設於少數民族部落間的這些派出所除了一般治安維護,戶政等等事務外,與台灣其他地方派出所最大不同的地方,就是這些派出所警察需要在公務之餘教授於學校內少數民族兒童日語及禮儀,並負責簡易的兒童醫療保健工作。此時,上課場所並沒有一定規模,也沒一定的學制。
這政策實施不久後,當時的”台灣總督府”警務局提出建議:“蕃人教育應以埔里為中心,將台灣分成南北兩地,北部“蕃童”皆由總督府殖產部設校,由警察人員管理教育。南部則依民情,‘智識’較高地區者設蕃人公學校建議中,由殖產部設校提供經費、警察人員於業餘時間擔任老師的學校,亦稱為“蕃童教育所”。

沿革

蕃童教育所蕃童教育所
1904年,“總督府”制定“蕃務官吏駐在所之蕃童教育標準”、“蕃童教育綱要”、“蕃童教育費標準”等。依照此標準,台灣第一所蕃童教育所-“達邦蕃童教育所”在1904年11月4日於台灣嘉義阿里山的達邦部落設立。上課的老師並非一般公學校、國小校、或蕃人公學校的教諭、囑託或訓導。而是由位於教育所不遠的派出所警察業餘兼差擔任,教育所直屬管理單位則是負責開採當地阿里山檜木的”台灣總督府”民政局殖產部。
“台灣總督府”普設“蕃童教育所”是在1908年公布蕃童教育標準、蕃童教育綱要、蕃童教育費新標準等條款之後。1928年,”台灣總督府”再重新制定“蕃童教育所知教育標準”,明定教育所的名稱設定年限為四年,科目為修身,國語,圖畫,唱刻,體操,與實科等等。而蕃童教育所的目的則為“施以德育,涵養國民必要之性格,使學習國語(日語),成善良之風習。”
1936年“台灣總督府”立法將“蕃”字以“高砂”(台灣的異稱)替代,蕃童教育所亦更名為“教育所”。1945年,國民政府統治台灣,將其教育所與其餘國民學校(即公學校或國小校)一併更名為國民國小。

特色

蕃童教育所是台灣日治時期很特殊的教育機構。其特色有:
1.實施對象是法令上所說的“智識”未開的台灣少數民族。實際上,就是尚未歸順日本政權的少數民族部落地區。
2.蕃童教育所的上級單位,是負責經濟事務的民政局殖產部。其用意突顯出,台灣少數民族教育與日本開發台灣山地資源的相關性。
3.蕃童教育所的老師是由完全沒有受師範教育的警察擔任,其用意則在治安考量上。
 

影響

1944年,全台蕃童教育所共有188所,學童1萬383人。蕃童教育所的普設,讓日治時期台灣少數民族的義務教育普及率達到86.4%比台灣人所念的公學校71%普及率還高出很多。也因為這樣,日語或日文成為少數民族當時的第二語言,相對,也有效的達到管理少數民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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