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海洋與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建立和完善海洋與漁業管理、發展有關制度。(二)承擔綜合協調全市海洋監測、科研、傾廢、開發利用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海洋與漁業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信息化規劃、海洋與漁業科技規劃和科技興海興漁戰略,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與漁業經濟發展規劃。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工作,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和圍填海計畫;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論證、評估和海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五)承擔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對海島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活動。
(六)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環境監管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市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標準、規範,落實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市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業水域、宜漁灘涂、宜漁濕地以及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七)負責組織海洋與漁業調查研究,推進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組織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的基礎調查和綜合調查;承擔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套用與管理;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組織引進國內外海洋與漁業先進技術,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漁業新品種保護;擬訂海洋與漁業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範和辦法,管理海洋與漁業計量工作。
(八)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報的責任;提供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年度預報,組織實施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管理,指導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漁業防災減災,監測、發布漁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及災後生產恢復。
(九)負責指導全市漁業養殖、漁業捕撈生產和水產加工流通。提出漁業保護政策建議,組織落實促進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擬訂漁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漁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培育、保護和發展水產品品牌;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承擔提升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和水產苗種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組織實施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藥物使用、藥物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水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查處違法活動。
(十一)負責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實施海洋捕撈許可制度;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查處漁業捕撈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漁業生產秩序;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查處漁船安全生產事故;負責全市漁業無線電管理,組織遇險漁船搶險救助。
(十二)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在全市管轄海域實施巡航執法制度,查處違法活動,管理全市海監隊伍。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