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單位暫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採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一條 為依法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營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國家級衛生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和"誰占用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市、區、街、單位共同管理、分級組織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責:(一)制定、調整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城市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三)編制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經費計畫,檢查監督各項資金的投放與使用;(四)城市環境衛生的依法監督與管理,指導下級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五)抓好全市環境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實施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第五條 衛生、環保、工商、公安、交通、民政、電信等部門和市區內的區人民政府以及各新聞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要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領導和審定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執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城市居民環境衛生保護意識,養成良好的保持公共衛生習慣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要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社會勞動,不得妨礙或阻撓衛生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九條 對在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履行環境衛生管理和監督職責:(一)負責組織實施市區內主、次幹道的清掃保潔;(二)負責市區生活垃圾的清運;(三)負責市區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維護、檢修、更新和垃圾場的建立與管理;(四)負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垃圾的有償代運及處理;(五)負責區街單位管轄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駐市內的區及街道負責本區域範圍內居住區、小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的清掃保潔和公廁清掏、糞便處理、居民區生活垃圾的一級清運歸點工作。城市貿易市場的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市場的主管部門或管轄單位負責,其中,交易攤點的環境衛生,由其經營者負責。
第十二條 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垃圾箱(筒)及廣告欄(板)等設施,應及時更新、補充和完善,各種必須設施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標準。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現代化管理設備。城市開發或改造的地域,要嚴格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可納入工程建設預算。
第十三條 為保證城市規劃附屬設施的如期完成,用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公廁和垃圾站建設實行保證金管理制度。城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總體規劃要求,在辦理開工許可證前到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按開發建設地域應建垃圾站和公廁數量的總體造價,預交保證金。保證金計算方法按環衛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面積乘以當年工程預算定額核定,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後退回本息。不按要求修建的開發建設單位,保證金不予退回,全部用於該開發地域垃圾站和公廁的修建,並由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在開發建設中按規劃要求留用的指定位置組織修建。
第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開工、同時與主體工程參加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損毀或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或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要報請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審批,並在完工後及時予以重修或維修,並經批准單位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廁所確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開發建設單位要在開工前提請拆遷方案,經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批准,並按新建標準交足補償費後方可拆除。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按照環境衛生管理要求和發展規劃,可採取社會融資建設的辦法適當發展公廁,有計畫地改造旱廁。現有住宅物業小區已建成的公廁,閒置或改作它用的要限期恢復使用。城市物業小區和各單位的公廁,未經批准不應收費的一律不準收
費。
第十八條 市區內鐵路沿線的環境衛生管理區域的責任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會同鐵路部門、地方鐵路專用線管理單位確定,其環境衛生按確定區域由鐵路部門或專用線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私營門市,應按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劃分的衛生責任區域完成清掃(含除雪)保潔工作。本區域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按指定地點排放並辦理排放手續,交納排放處理費。
第二十條 旅遊風景區、公園、影劇院、商場、賓館、體育場、飛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出入口、102線兩側、停車場、收費存車處等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該場所的管理或管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執行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禁止拾廢人員的亂扒、亂倒行為。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清運單位必須及時清運,並儘快實現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築產生工程渣土的單位要在開工前到環境衛生主管單位辦理排放手續,按規定交納排放處理費,並按指定地點堆放和送入排放處理場。
第二十三條 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要載裝適當,苦蓋嚴密,不準沿途遺撒。各種客運車輛不準沿街揚棄廢票。畜力車必須在指定路線和區域行駛,牲畜配帶糞兜。任何車輛輪胎不準帶泥、油污物進入市區街道行駛。市區內各種運營車輛必須保持內外清潔。
第二十四條 市區內非指定公共場所禁止下列違章行為:隨地吐痰;亂扔果皮、果核、紙屑、廣告印刷品、菸頭、餐飲廢棄物等;隨地便溺;亂排亂倒垃圾、糞便、污水、污物;在廣場、街道等露天場所或垃圾箱、果皮箱燒紙等廢棄物;從樓內、視窗、圍牆等處潑灑污水或拋擲廢棄物;在牆體、樓道等公共場所或設施作戶外廣告實施的亂塗、亂寫、亂畫等。本市範圍內禁止使用形成"白色"污染的超薄型塑膠製品,暫時可使用可降解塑膠製品,並實行回收等辦法加以根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單位所屬醫院、療養院、屠宰場和生物製品廠形成的廢棄物,必須使用專用容器收集,按國家規定嚴格進行無害化處理。本單位暫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採取有償服務的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飼養家畜或家禽。確因教學、科研和特殊行業需要經批准飼養的必須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環境衛生。飼養寵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市區內沿街各級各類單位實行門前區域環境衛生(含除雪)責任制管理,確保整潔衛生。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對包而不淨、淨而不潔的責任單位採取代掃服務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八條 委託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單位,應按下列標準交納服務費,並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一)垃圾代運費每噸收取25元。無法核定噸位的按下列標準收取:1、機關、團體、部隊每人每月1元;2、商場(店)、浴池、歌舞廳、影院每月每平方米0.10元;3、飯店每月每桌4元;4、旅店、賓館、招待所每月每床1元;5、醫療衛生單位每月每床2元;6、學校產生的生活垃圾按噸位交納代運費和排放費。不得向學生收取;7、市場外攤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收取衛生管理費的露天市場、早晚市場的衛生代掃費每個攤位每日1元;8、臨街單位門前環境衛生(含除雪)代清掃費每平方米每月(除雪每次)1元。(二)垃圾排放費:1、生活垃圾入場排放費每噸6元;2、建築殘土、爐渣、工業廢渣排放費每噸4元;3、建築垃圾堆放費每噸1至2元;4、生化垃圾處置費每公斤1元。環境衛生排放費全部用於發展環境衛生事業和環衛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揭發、投訴和舉報的權力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及城市監察單位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或限期清理,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恢復原貌,應當處罰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依法收費或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行為,按代清掃費收取標準收取其清掃費。(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為,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每次處以5至50元 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行為,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和寵物,並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五)對損毀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以及污辱、毆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阻撓執行公務,對環境衛生工作構成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及建制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負責解釋。原《錦西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錦政發〔1991〕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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