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特瓦爾制

萊特瓦爾制是英國殖民當局在印度實行的一種土地稅收制度。“萊特”是印地語對農民的稱謂。十九世紀初,英國殖民當局在孟買和馬德拉斯直接向農民徵收占收成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土地稅。此謂萊特瓦爾制,亦稱農民租佃制。後因農民無力繳稅,欠稅日增,土地逐漸轉歸商人高利貸者。

簡介

英國殖民當局在印度實行的一種田賦制度。主要實行於南印度的馬德拉斯省和西印度的孟買省。在貝拉爾、阿薩姆等地也曾實行過這種制度。實際上,是以東印度公司為地主、以解體的農村公社社員為個體佃農的租佃制。

萊特(Ryot)一詞源於阿拉伯文Raiy,本意是農民。萊特瓦爾制以萊特為對象確定地權和應交田賦的數額。其辦法是政府對萊特耕種的土地進行測量、分級、估稅;取消中間人,政府與萊特直接訂約,萊特直接向政府交納田賦,賦率通常是30年改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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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拉斯省的萊特瓦爾制  1792~1808年,英國東印度公司在馬德拉斯省的一些地區率先進行萊特瓦爾制試驗。1820年 5月起,馬德拉斯省督T.芒羅在該省沒有實行永久性土地整理的地區全面推行萊特瓦爾制。試驗階段的萊特瓦爾制稱舊制,全面推行階段的萊特瓦爾制稱新制。舊制比較偏重於同下層萊特直接訂約,新制照顧一些村社上層米拉西達爾的土地占有權。馬德拉斯的萊特瓦爾制還有兩個顯著特點:①對婆羅門和其他高級種姓實行減稅和免稅政策,以圖依靠他們進行統治;②對廣大中下層萊特徵收高額田賦。19世紀中期賦率為農田總產量50%左右。

孟買省的萊特瓦爾制  1836年,在孟買開始實行萊特瓦爾制土地整理,到1872年完成。孟買與馬德拉斯萊特瓦爾制基本點一致,主要差別在於估稅的標準不同。前者以土質標準確定賦額,後者以農田的產量標準確定賦額。但賦率都占農田總產量的45~50%。

從1871年起,英印政府增加地方附加稅,稅率為田賦的10%,1895年後增至12.5%。此外,由於每次修定賦額時,賦額的增長超過耕地面積的擴大和物價上漲,農民負擔逐年加重。

英國殖民當局為了收到足夠的田賦,往往對萊特採取嚴刑拷打,拍賣其財產、地產等手段逼交田賦。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印度已有 1/3的土地被高利貸者兼併。許多萊特不堪盤剝,被迫拋棄祖傳土地,逃到鄰近土邦,致使土地荒蕪,饑荒連綿不斷。1877~1900年,印度發生過 6次饑荒,死亡人數至少有1500萬。萊特的生活極端困苦,成為國家的奴隸或農奴。印度獨立以後,萊特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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