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牌照稅

菸酒牌照稅是屬營業稅性質。北洋政府於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開徵並頒行《販賣菸酒特許牌照稅條例》,規定: 凡商人經銷菸酒,須先提出申請,經批准後交納牌照稅,領取執照方準營業。菸酒營業執照分為兩類: 一類是批發性營業,每年納稅40元; 二類是零售性營業,分為五等。甲等每年納稅16元,乙等每年納稅8元,丙等4元,丁等2元,戊等1元。

一年分兩季徵收。凡兼營批發與零售,或者兼賣菸草與酒類者,須領取兩種執照,各依定率納稅。凡未領執照即營業者,責令補稅領照,並處罰款。初犯者處一期稅款3倍的罰款,再犯者處全年稅款3倍的罰款。3次以上者取消營業資格。偽造營業執照又拒絕檢查者,處以1元至30元不等的罰款,私相轉讓或出借牌照者,處以2元至50元不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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