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家用車修理期間代步車費用險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五條所列明的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在雙方約定的保險車輛修復期間內,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按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免除

(一)保險車輛被執法機關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因保險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本保險不承擔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四)保險車輛發生全損。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計算,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30天,日賠償金額分為每天5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五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賠償處理

(一)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辦理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二)在保險期間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三)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3天的賠償金額。

適用範圍

僅適用於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家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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