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公務員局

(三)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制度,承辦公務員績效考核管理相應工作。 (五)貫徹執行公務員交流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工作。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荊門市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5號)和中共荊門市委、荊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荊文[2010]1號)精神,設立荊門市公務員局(正處級),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人事局公務員事務管理的有關職責和政府獎勵具體工作職責劃入市公務員局。
(二)加強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含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同)管理職責,建立“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公務員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流動、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管理的實施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貫徹執行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職位標準、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三)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四)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制度,承辦公務員績效考核管理相應工作。
(五)貫徹執行公務員交流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工作。
(六)完善公務員培訓制度,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相關辦法,指導全市公務員培訓,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七)貫徹執行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八)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市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榮譽制度、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上報省部級表彰獎勵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指導和協調全市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公務員懲戒規定。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務員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組織擬訂有關公務員管理的實施意見和辦法;指導全市公務員法實施工作,承擔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核申報有關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
(二)考試錄用與職位管理科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申報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計畫並組織實施面試、考核等工作;負責公務員錄用審批工作,執行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流動、職位聘任等制度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公務員調任、轉任、調配等審批事宜;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定和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和市政府批准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
(三)教育培訓與考核獎懲科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方案,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組織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協調市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管理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省級、市級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規定,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直部門全市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上報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公務員懲戒規定。
四、人員編制
市公務員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市公務員局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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