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聘任

是指機關與所聘公務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任契約來任用公務員的一種任職方式。聘任制與選任制、委任制一樣,都是公務員的一種任職方式。

基本定義

職位聘任,是指機關與所聘公務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任契約來任用公務員的一種任職方式。聘任制選任制委任制一樣,都是公務員的一種任職方式。

特點

一是契約管理。聘任關係確定之後,機關對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主要是依據本法和聘任契約進行的。
二是平等協商。在聘任關係確定過程中,機關與應聘人員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簽訂聘任契約以後,雖然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的關係已經變成隸屬關係,但雙方仍然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契約。
三是任期明確。聘任制公務員都有明確的聘任期限,規定為一至五年。聘任期滿,任用關係自然解除。需要時,可以再進行續聘。

與選任制、委任制的比較

從權力來源上看,選任制公務員的職權直接來自於選舉人的授予,直接體現人民意志;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都是公務員機關任命的,其職權來自公務員機關的授予,間接地反映人民意志。
從生產方式上看,選任制公務員經選舉產生,委任制公務員通過錄用、調入、公開選拔產生,聘任制公務員通過公開招聘或者直接選聘產生。
從任職形式上看,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出來後,發布任職公告;委任制公務員由任免機關印發任職決定或任職通知任命;聘任制公務員通過簽訂聘任契約任命職務。
從任職時間上看,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委任制公務員自任職決定或命令通過之日起任職;聘任制公務員自聘任契約簽訂之日起任職。
從任職期限上看,選任制公務員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確規定,一般與代表會議的任期一致;委任制公務員一般沒有任期,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聘任制公務員的任期,公務員法規定是1~5年,具體任期在契約中約定。
從管理依據上看,選任制公務員和委任制公務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聘任制公務員依據《公務員法》與有關法規和聘任契約管理。

意義

我國公務員機關部分職位實行聘任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1.實行聘任制可以滿足公務員機關多樣化的用人需求。
2.實行聘任制可以降低公務員機關的用人成本。
3.實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機制,增強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

實行範圍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我國聘任制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種職位:
1.專業性較強的職位。
這些職位要求具備經過一定時間的專門學習才能掌握的專門知識、專業技能。這些職位包括領導職位,也包括非領導職位。這些職位有兩個特點:一是對專業技術知識的要求很高;二是公務員機關急需緊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財會、法律、信息技術等方面,這部分專業技術性工作社會通用性、專業性都比較強。
2.輔助性職位。
這部分職位事務性強,在公務員機關工作中處於輔助、從屬地位,如普通文秘、書記員、資料管理、檔案分發、數據錄入等方面的職位。

實行條件

1.工作需要。
2.機關的選擇。
3.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4.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費限額內進行。

實施方式

1.公開招聘。
2.直接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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