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北美法
正文
1867年英國議會通過的同意加拿大獲得自治領地位的法案。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是1867~1982年的加拿大憲法。19世紀50~60年代英屬北美殖民地各省實行聯合、建立統一聯邦的條件已成熟。1864年 9月在愛德華島省首府夏洛特敦舉行會議,各省代表一致同意就聯合問題進行商討。同年10月召開魁北克會議(1864),繼續討論聯合的原則和具體事項,擬定七十二條決議,即魁北克決議,奠定了建立聯邦的基礎。1866年,加拿大省、新斯科舍省、新不倫瑞克省代表和英國殖民部官員在倫敦舉行會議,共同就聯合問題進行最後磋商,將修改後的魁北克決議作為英屬北美法草案提交英國議會通過。1867年春英國議會通過這項法案,並把它作為加拿大憲法。1867年7月1日,根據英屬北美法,加拿大省(後來的魁北克省、安大略省)、新斯科舍省、新不倫瑞克省正式聯合成立聯邦,定名加拿大自治領。
該法規定聯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聯邦議會與省議會的機構組成,以及中央與地方的立法權、行政權的劃分等。該法由11個部分組成,包括:序言、聯邦、行政權、立法權、各省組織、立法權的劃分、司法、預算、債務、資產、稅收、鐵路及北美殖民地其餘省份加入聯邦的問題等。
1982年 4月17日英國女王簽署《加拿大憲法草案》,取代了英屬北美法,成為加拿大新憲法。從此,加拿大在立法上脫離英國而宣告獨立,成為一個具有完全主權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