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英國1066年被諾曼第公爵威廉征服以前,各地設有郡法庭和百戶法庭,根據地方習慣法行使司法職能;教會也自設法庭,依照教會法進行審判。諾曼王朝開始建立王國法院(Curia Regis,或譯御前會議),並派出巡迴法官到各地巡迴審判。其後,陸續建立衡平法院(Court ofChancery)、星法院(Star Chamber,即國王掌握的特種刑事法庭,因法院建築有星狀裝飾而得名)、普通訴訟法院、繼承和離婚法院以及海事法院等,各行其是,並無統一法院體系。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法院組織沒有重大改革,只是陸續作了一些調整,以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1875年英國司法改革以後,雖已逐步形成較為統一的體系,但是,在法院名稱和訴訟程式方面仍保留了許多封建痕跡,審級和管轄都相當複雜。
英國法官不論專職法官或業餘法官,一律經任命而不由選舉產生。法官等級森嚴,由低級到高級共有 7類,即:①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justice of peace),是業餘法官;②支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③記錄法官,即由律師兼任的法官;④巡迴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抗訴法官;⑦常設抗訴議員,是由上議院議員兼任的法官。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是:大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檔案長和家事庭長。
英國法院的審級基本上劃分為基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議院三級。專門法院有軍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基層法院
對民事及刑事案件的管轄基本分開。
英國的地方法院即基層法院按照受理案件的性質設立為郡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治安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郡法院
審理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主要由巡迴法官開庭,一般不召集陪審團(見陪審制度)。對郡法院的判決不服,可抗訴至抗訴法院民事抗訴庭。
治安法院
審理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由兩名以上治安法官開庭。個別情況下可獨任審理。支薪治安法官有權獨任審理。其職權主要為進行簡易審判和起訴預審。簡易審判是依簡易程式審判簡易罪或其他可依簡易程式審判的可訴罪。簡易罪大體相當於大陸法系中的違警罪,可訴罪相當於刑事罪。起訴預審是對可訴罪的控告進行預審,決定是否可正式起訴至刑事法院。有的治安法院也兼理某些輕微的民事案件,如有關婚姻、收養或扶養費的糾紛。治安法院還專設少年法庭,處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有關照管少年的爭議。對治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抗訴至刑事法院;如純屬法律問題,可以以報核方式抗訴至高等法院,進行法律審(見抗訴審程式)。
驗屍法院
專門對死因不明、懷疑為暴力他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屍體進行勘驗,並完成初步偵查和預審任務;但它只有權將案件直接移送到刑事法院正式起訴,而沒有審判權。
最高法院
是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抗訴法院的合稱,並非獨立的法院,也不是最高審級。
刑事法院
受理不服治安法院判決的抗訴案件,也是可訴罪的初審法院。它是全國性法院,可管轄國境內任何犯罪案件。1972年設立,其前身為巡迴法院和季度法庭。在倫敦開庭時稱中央刑事法院,在地方上按駐地等級分為3等,依照法律規定分別管轄按輕重不同而劃分的四類犯罪案件。可在刑事法院開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迴法官、記錄法官以及不屬該轄區而且未參加預審的治安法官。刑事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召集陪審團。對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服,可抗訴至抗訴法院刑事抗訴庭。
高等法院
建立於1873年,是由衡平法院等多種法院合併而成。下設3庭:①王座庭,主要任務為初審重大的民事案件,組織海事合議庭和商事合議庭等專門法庭審理各該類案件,以及受理以報核方式抗訴到院的刑事案件;此外,王座庭還負責核發人身保護狀和各種特權令,進行審判監督。②大法官庭,負責審理有關房地產、委託、遺囑、合夥和破產等民事糾紛。③家事庭,主要審理有關家庭、監護、婚姻等的重大糾紛及其抗訴案件。高等法院各庭由高等法院法官和記錄法官開庭審判。對高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抗訴至上議院。
抗訴法院
建立於1966年,由原來的刑事抗訴法院和專理民事抗訴的抗訴法院合併而成。分兩個抗訴庭,即民事抗訴庭和刑事抗訴庭。民事抗訴庭受理不服郡法院判決的抗訴案件;刑事抗訴庭審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抗訴案件。抗訴法院由抗訴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以及全國4名最高級的司法官員開庭審理。 對抗訴法院的判決不服,還可再抗訴至上議院。
上議院
為最高審級。只審理內容涉及有普遍意義的重大法律問題的抗訴案件。其司法權由常設抗訴議員行使。不閱案卷,只聽取雙方律師陳述,其裁決以上議院決議形式作出。
專門法院
軍事法院和軍事抗訴法院
普通法院之外最重要的專門法院。負責審理軍職罪以及軍職人員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對前者有專屬管轄權,對後者則與普通法院雙重管轄。其最高審級也是上議院。
行政法庭
具有專門法院性質,但由於它們隸屬於各種行政機關,而且只管轄特定種類的行政訴訟,因而並不是嚴格意義的司法機關,故又稱準法院。行政法庭種類很多,如土地法庭、地租法庭、運輸法庭、醫療申訴法庭、工業損害法庭和移民申訴法庭等。
上述為英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蘇格蘭還另外有其獨特的法院組織,但其最高審級仍為英國上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