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院組織
正文
根據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和1975年《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勞工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和財政法院,各成系統。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的聯邦級法院組成聯合委員會,協調彼此的工作。憲法法院 許可權和組成由《基本法》規定,其地位凌駕於其他法院之上。分兩級,即聯邦憲法法院和州憲法法院。前者有權就與聯邦機構的權利義務有關的憲法問題作解釋,解決聯邦與各州或各州之間關於憲法的爭議。劃分第一審判廳和第二審判廳,各由8名聯邦憲法法官組成;其中半數法官由聯邦參議院以2/3多數選舉產生,半數由聯邦議院選出的12名選舉人以2/3多數選舉產生。 普通法院 負責審理專門法院管轄以外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分4級,即聯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聯邦最高法院還設有與州高等法院同級的直屬專利法院,負責審理有關專利權的爭議。實行二審終審制,但高一級法院還可以就法律問題和程式問題受理複議的申請。地方法院是訴訟標的在3000馬克以下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在 3年以下徒刑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民事案件由1名法官獨任審理。刑事案件視案情輕重或獨任審理,或由1~2名法官與4名陪審官組成舍芬庭(即陪審庭)審理。 地方法院還由1名法官獨任或1名法官與4名陪審官組成少年庭,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州中等法院為上述案件的第二審法院以及不屬地方法院初審管轄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民事案件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但商事案件則由1名法官與4名陪審官組成舍芬庭審理。刑事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和4名陪審官組成的舍芬庭(稱宣誓庭、大刑事庭或少年庭)審理,少數較輕微的案件由1名法官和4名陪審官組成舍芬庭審理,稱小刑事庭。州高等法院主要審理抗訴和申請複議的案件,但也對反政府罪、間諜罪、恐怖活動罪和重大的強盜集團或殺人集團案等侵犯國家利益的案件進行第一審。州高等法院沒有陪審官參加審理;受理抗訴時,不論民、刑事案件,一律由3名法官合議;對重大刑事案件進行第一審時,由5名法官合議。聯邦最高法院主要受理申請複議的案件,同時作為上述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不論民、刑事案件,均由5名法官合議審理。
勞工法院 分3級,即聯邦勞工法院、州勞工法院和勞工法院,負責審理勞資糾紛、工會與其成員間的糾紛以及關於工人參加決定權的糾紛。
行政法院 分3級,即聯邦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負責審理除有關憲法、社會保險和財政以外的一切行政訴訟,被告一方為國家行政機關。
社會法院 分3級,即聯邦社會法院、州社會法院和社會法院,負責審理一切有關社會保險的糾紛。
財政法院 分2級,即聯邦財政法院和財政法院,負責審理有關財政稅收的案件。
上述各類各級專門法院,除聯邦行政法院和聯邦財政法院以外,審理案件時均有2名或4名陪審官參加合議庭。
根據《基本法》第96條的規定,聯邦德國另設有聯邦軍人法院。
聯邦德國的法官由選舉產生,任職一定年限以上即改為終身職。大學法律系畢業生經第一次國家考試及格後,進行兩三年實習,再經第二次國家考試及格,方得充任法官。法官大部分配屬於普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