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組織
正文
劃分為聯邦和各州兩大系統,名稱和審級不盡相同,管轄許可權錯綜複雜。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除某些基層法院外,均不採取陪審制。檢察官受法務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聯邦系統的法院 管轄的案件主要為:涉及聯邦憲法、法律或國際條約的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聯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國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國境內供對外貿易和州際貿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間、不同州的公民之間的爭議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訴訟。聯邦系統的法院包括:
聯邦地方法院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設在各州的聯邦地方法院只審理屬於聯邦管轄的案件,設在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和領地的聯邦地方法院,則兼理聯邦管轄和地方管轄的案件。一般為獨任審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並召集陪審團進行審理。
聯邦上訴法院 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抗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而抗訴的案件。案件一般由 3名法官合議審理。
美國最高法院 是全國最高審級,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專門法院 聯邦系統還設有各種專門法院。與抗訴法院同級的有:受理向政府要求損害賠償的案件的索賠法院,受理關稅抗訴案件和專利權案件的關稅和專利權抗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級的有關稅法院和徵稅法院。另外,某些聯邦行政機構具有部分司法權,可以裁決其職權範圍內的爭議。這些行政機構有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國家勞工關係局等。
州系統的法院 名稱各州不一,一般分3級,其下還設有各種不列為審級的小型法院。
基層法院 一般稱州地方法院、州巡迴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訴訟法院,為屬州管轄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多數州規定須召集陪審團審理。有的州在基層法院之下設有縣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層法院內設各種專門法庭或者另設專門法院,不作為審級;對其判決不服,可申請基層法院重審,以後仍可抗訴。這類專門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遺囑驗證法院、遺囑處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 州抗訴法院 大部分州設有州抗訴法院,作為中級抗訴法院。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審級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稱為最高審判法院、違法行為處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設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
紐約州的法院組織比較特殊,其初審法院稱為州最高法院,內分家事庭和遺囑驗證庭等。抗訴級為上述法院的抗訴庭,不另設法院。最高審級稱州抗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