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2016年3月,廣東省高院披露了一份判決書,廣東省糧食局原副局長駱裕根(曾任廣東梅縣縣委書記)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已終審獲刑12年。在一宗土地交易過程中,駱裕根及時任廣東省財政廳工貿處處長危金峰(後任省財政廳副廳長)利用公權力,讓企業吃了啞巴虧。在得知華銀集團董事長陳某不願意做這筆賠本買賣時,駱裕根很生氣地說,“我們給了他一大筐花生,現在就拿回一兩個,他居然也不願意”。心理
駱裕根的“花生論”說得既形象又“經典”,但卻使貪官曲扭的心理暴露無遺:
1、首先是以恩賜者自居心理。本來,政府以招拍掛的方式出賣土地,以招投標的形式讓企業獲得工程項目,完全屬於市場交易行為,儘管企業可以從中獲取可觀的利潤,但並非是政府的一種恩賜。駱裕根稱“我們給了他一大筐花生”,顯然是以恩人自居,頗為荒謬。
2、從企業獲得好處理所當然心理。
駱裕根把“拿回一兩個(花生)”,看作很正常。這正如一些貪官被查後在懺悔書中所說的那樣,“當時收錢時曾認為,我讓老闆獲得項目賺了那么多錢,孝敬我一點還不應該嗎?”此外是把原則不當回事兒心理。官員的頭腦里一旦充斥人情和金錢,黨性原則、是非曲直便丟到了腦後。本來,危金峰作為公職人員,成立公司、倒賣土地是違法違紀行為,作為縣委書記的駱裕根,非但不抵制,反而為其大開綠燈。結果,在駱裕根的干預下,華銀集團以650.7萬元的低價將華銀新區1+2地塊轉讓給危金峰的新都公司,而那幅土地當時的市場實際價格為1673.464萬元,造成華銀集團經濟損失1022.764萬元。此後,危金峰又以人民幣2300萬元的價格出讓,空手套白狼獲利1600多萬元,駱裕根則從危金峰那裡得到50萬元的“好處費”。由此看來,駱裕根的“花生論”,說到底還是為自己謀取非法之財尋找理論根據。
駱裕根的“花生論”儘管十分荒謬,但也不乏捧場者。為了讓華銀集團董事長陳某將現有土地分一塊賣給危金峰,駱裕根指派梅縣副縣長溫某和國土局局長謝某做陳某的工作,陳某對此很生氣,溫某於是做他的工作說,“書記的話一定要聽”。顯然,無論那位溫副縣長也好,還是那位謝局長也好,對駱裕根言聽計從,大概主要是畏懼“一把手”的權力,但可能同樣對“花生論”表示認同。
觀點
反腐敗鬥爭是一場錯綜複雜的較量,貪官們以散布謬論混淆視聽更增添了這種複雜性。諸如,“不收錢會被人恥笑為神經不正常”、“不花錢當個小科長叫我看看,真有那本事,我喊他大爺”、“當幹部就是為了搞點錢”等等。駱裕根的“花生論”,又為貪官“雷語詞典”增加新內容。然而,駱裕根、危金峰正是由於吃了不該吃的“花生”,斷送了自己的前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也為廉政課堂提供了一個典型的反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