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賤禁婚

古代關於禁止良民與賤民之間通婚的法令與習俗。古代奴隸、百姓平民與貴族互不通婚姻。秦、漢以後,齊民(平民)與賤民雖有區分,通婚受到影響,但限制仍屬禮的約束,法律上尚未有明確規定。漢代帝王后妃中出身微賤者為數不少,如漢武帝皇后衛子夫、李夫人、漢成帝皇后趙飛燕、漢末曹操夫人卞氏,俱出身歌舞倡。

良賤禁婚

古代關於禁止良民與賤民之間通婚的法令與習俗。古代奴隸、百姓平民與貴族互不通婚姻。秦、漢以後,齊民(平民)與賤民雖有區分,通婚受到影響,但限制仍屬禮的約束,法律上尚未有明確規定。漢代帝王后妃中出身微賤者為數不少,如漢武帝皇后衛子夫、李夫人、漢成帝皇后趙飛燕、漢末曹操夫人卞氏,俱出身歌舞倡。自北魏文帝拓跋濬時發布詔書,始明文禁止良賤退婚。唐以後,法令更為完備,嚴厲規定良賤婚娶為犯罪行為。明代沿之。歷代賤民的範圍包括官私奴婢、僮僕、官戶、雜戶、部曲、工樂百戶、倡優、隸率、伴當、世仆、惰民、丐戶、浙江九姓漁民、廣東等地疍民等。雍正初,陸續廢除良賤之分,不再禁止通婚,但積習難於驟改,直至1911年後,才有所轉變。此種不平等的習俗制度,曾造成男女之間無數悲劇。妓女身在樂藉,屬於賤民,非脫藉為良,不能嫁人。婢女為家內奴隸,無人身自由,不能自行擇偶或匹配士人,古典文學中的《霍小玉傳》、《詐妮子調風月》、《紅樓夢》等,深刻反映了這種制度習俗的不合理性。《方言》:“燕北之郊,民而婿嬋,謂之藏(也仆臧),女而歸奴謂之獲。”臧、獲皆賤民。《魏女.高宗文成帝紀》:“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區別......今制:皇族師傅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與百工技巧卑姓為婚,犯者加罪。”《唐律疏議.戶令》:“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唐律.戶婚》:“諸雜戶不得與良人為婚,違者杖一百。”《宋刑統.戶令》:“奴詐稱良,娶良為家女為婚者,所生子孫女從良,女方知男方為奴者,從奴。”《元典章》十八:“妄從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婦,徒二年。奴婢自娶者亦同,各還正之。”又“良家女願與奴為婚者,即為奴婢;奴收主妻者,以奸論;強收主女者,處死。”《明律.婚姻》:“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婚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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