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戶

屬賤民階層。產生於南北朝時期。鮮卑拓跋部在統一北部中國的過程中﹐往往把俘虜作為官府役使的各種特殊戶口﹐如工匠﹑樂人﹑屯﹑牧等雜役人﹐因為名色繁多﹐故稱為百雜之戶﹐即雜戶。他們的名籍寫在赤紙上﹐子孫相襲。北魏不僅將俘虜配給官府作為雜役人戶﹐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戶配沒為雜戶。因為俘虜和囚犯同被賤視﹐同樣具有奴隸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見以雜戶充作賞賜的記載。
北魏末﹐東西魏分立。東魏都鄴﹐洛陽官府所屬隸戶(即雜戶)隨之轉移到鄴﹐經歷北齊﹐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滅北齊﹐下詔“凡諸雜戶﹐悉放為民”﹐從北魏洛陽官府遺留下來的雜戶到這時被放免了。但這並不意味全部雜戶的放免和雜戶名目的消失﹐實際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雜戶存在。北朝雜戶不屬州縣﹐因而也不承擔租調徭役﹐他們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準自由經營﹐不準與良人通婚。史籍記載﹐雜戶是與奴婢有區別的﹐但他們仍然是低於良人的賤民。
唐代的雜戶﹐除一部分為前代所遺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虜配沒及犯罪沒官配隸諸司的人戶。唐朝法律對雜戶的經濟權益﹑身分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按唐律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官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據法令﹐雜戶遇赦應即免為良人。由此可見﹐雜戶的身分高於官奴婢及番戶﹐其籍附州縣﹐而番戶卻屬本司。番戶﹑雜戶上番服役的番數也不同﹐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計雜戶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當番﹐若不上番﹐可納資代役(官奴婢卻是長役無番)如果雜戶被留長上者﹐由官府配給口糧﹐丁口每日給三升半﹐中男三升﹐其它家口依其性別﹑年齡分別差等給糧。雜戶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給園宅地﹐三人一畝﹐雜戶屬賤色則五人給一畝。又各於本司上下﹐職掌課役﹐不同於百姓。誠然均田令沒有嚴格施行﹐受田額與法定數相差甚遠﹐可是在法律上確認了雜戶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時間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時間個體經營﹐形成少量的私有財產。律令還規定﹐雜戶雖籍附州縣﹐但仍是賤民﹐若詐賤為良﹐要處以徒刑。雜戶只能當色(同類)為婚﹐甚至良人收養雜戶子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發生鬥毆﹐雜戶毆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則減一等﹔如發現雜戶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雜戶的社會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在賤民階層中略高於官戶﹐與太常音聲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戶則接近奴婢。唐代雜戶是北朝雜戶制度的繼續和發展。雜戶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絕大多數應是在官府各機構充當非生產的雜差﹐仍是供給官府役使的各項特殊人戶。封建國家對雜戶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雜戶既與被視作財產的奴婢不同﹐又與編戶有別﹐其地位大致與部曲相似﹐只不過部曲隸屬私人﹐而雜戶隸屬國家﹐可以說這類人戶的身分接近於農奴﹐或者說是農奴化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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