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辦函(2009)6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市人勞社保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關於《舟山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舟山市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市人勞社保局 市財政局 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6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區)、市直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
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一)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
1.基礎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生活補貼、崗位津貼、教(工)齡補貼、班主任津貼、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五個項目。除此之外,各縣(區)不得自行設立其他項目。各項目具體標準由各縣(區)及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按月發放。生活補貼主要體現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等因素,不同崗位執行統一標準。崗位津貼主要體現崗位職責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實行一崗一薪。教(工)齡補貼主要體現從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主要體現對農村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教師的傾斜。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實行農村教師任教津貼的通知》(浙人發〔2008〕78號)規定發放的農村教師任教津貼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各縣(區)還可結合各自實際對部分地理位置偏遠、辦學條件艱苦學校的教師加發任教津貼。
2.獎勵性績效工資。在考核基礎上,由學校確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法。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考核獎、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名優教師獎勵以及其他項目。考核獎主要體現對教師的日常考勤和考績。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為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內部分配時可進一步向班主任傾斜,以更好發揮班主任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名優教師獎勵主要體現對各級各類優秀教師的傾斜。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教育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
(四)校長的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執行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統一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教育部門核定。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按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包括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補貼等項目)繼續執行,地方自行出台的特殊崗位津貼以及超過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準部分納入到績效工資範疇。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國小、特殊教育學校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各縣(區)統籌考慮。
(四)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標準由各縣(區)及市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五)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違反政策規定的,予以堅決糾正,嚴肅處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縣(區)要統籌考慮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與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有效控制公務員津貼補貼水平。各縣(區)財政要承擔經費保障責任,開展增收節支,調整支出結構,統籌各種財力,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
(二)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以銀行卡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地方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一)各縣(區)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審批,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二)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各有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人事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會同財政、教育等部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確保資金落實到位,特別是優先保證農村義務教育教師所需資金到位;教育部門要統籌不同學校之間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分配的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