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德國哲學家叔本華曾有過關於自殺的經典論述:“當一個人對生存的恐懼大於對死亡的恐懼時,他就會選擇自殺。”若用經濟學上的觀點來評析這段話,作為成本的對生存的恐懼已經遠遠超出作為收益的對死亡的恐懼,站在絕望懸崖上的人們難免會縱身一跳:生,不如死。但是,在選擇的那一瞬間是否有考慮清楚,自殺同樣會有成本,這樣的成本沒人能付得起。自殺行為是一項被賦予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相生,而義務也正是估量“自殺成本”是否值得。只有達到“自殺成本”要求,才能算是完美自殺。何謂完美自殺?起碼得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不違背社會公共倫理道德,以及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不否定自殺選擇的私權利屬性,但作為私人活動,占用公共場所、吸引公眾目光、打擾公共生活,顯然是不合理的。公眾沒有義務為某個人自殺的私人權利買單,這樣的成本是不必要的。但若想真正滿足完美自殺的條件要求,對於普通個人而言,這樣的“自殺成本”幾乎很少有人能夠支付。
自殺成本計算
之所以人們普遍認為自殺是種反社會的不道德的行為,主要是它違背了一條長久以來形成的共識:生命是無價的。計算“自殺成本”也許會讓人不舒服,但請明白:這么做的目的並不在於鼓勵人們自殺,而是需要計算出放棄自我生命需要支付多少有形或無形的成本價值。舉個例子:一家企業的持續經營,可以獲得收益,但也要付出成本。企業可以調整其產品或產量,儘可能使其平均收益大於平均變動成本。假設某家企業無論如何調整,其平均收益都不可能大於平均變動成本,即陷入虧損狀態。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此時,這家企業將選擇關門大吉。
同樣的道理,人們繼續活在世上的每一天,都會獲得收益與付出成本。活著的收益,可能包括:物質報酬、社會地位、聲望、親情、友情、愛情等等;活著的成本,可能包括:疲憊、無力、空虛、恐懼等等。人們可以調整其行為,多做些邊際效益大於邊際成本的事情,使其活著的平均收益大於平均變動成本。假設某人無論如何調整,活下去的平均收益都不可能大於平均變動成本,那真是陷入絕望的慘境,理性地選擇自殺也變成了情理之中的事情。
人作為個體從出生起和社會之間存在著一種互惠關係:社會向個體提供福利,個體必須繼續活下去為社會創造貢獻,這是一座相對平衡的天平。但是在把社會和個體之間的關係構想成自然中的類似契約的關係時,這種互惠理論暴露出了它的缺陷:這種契約並不是一勞永逸的永久約定,一旦利益的交換結束,我們就不能期望社會和個人兩者之間更多的義務了。並且如果社會不能履行它在契約里的義務,即向個體提供過一種體面的生活所需的全部福利,那么個體在道德上也就不需要用活著來遵守社會已經食言的協定了。
上面所說的例子以及探討,都要求每一個自殺者在選擇時清醒地認識到:如果繼續活下去,是否能夠有能力有信心轉虧為盈,讓生命不再呈現負增值。如果能好好想明白,才可能邁出有價值的下一步,想一想自己究竟有沒有死得起的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