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不受國際協定的約束,而是出口國迫於進口國的壓力,自行單方面規定出口配額,限制商品出口。這種配額有的是由政府有關機構規定配額,並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須向有關機構申請配額,領取出口授權書或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口。有的是由本國大的出口廠商或協會“自動”控制出口。
即進出口雙方通過談判簽訂“自限協定”或有秩序的銷售協定。在協定中規定有效期內的某些商品的出口配額,出口國應根據此配額實行出口許可證或出口配額簽證制,自行限制這些商品的出口。進口國則根據海關統計進行檢查,“自動”出口配額大多數屬於這一種。目前最大的“自動”出口配額制是《多種纖維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