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所謂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在非禁止停車的路面,在駕駛員不離開車輛的情況下,靠道路右邊按順行方向作短暫停留。關於“臨時”二字的時間概念,不作具體長短的數量規定。只要駕駛員不離開的短暫停留,即為臨時停車。但當維護交通秩序人員或駕駛員本人認為妨礙交通時,必須迅速離開,以免妨礙他人通行。
臨時停車情況
臨時停車是指駕駛員不離開車輛的停車。按情況分為一般臨時停車和特殊情況停車。
(1)一般臨時停車
常見的臨時停車有臨時上下乘客的停車,此種情況下禁止在車道上停車。首先要觀察是否有禁止停車標誌:是否影響交通,如路口、進出口:是否有安全隱患,如施工場地附近、隧道內、坡路上。有停車位時要停到車位里。
(2)特殊情況停車
常見的特殊情況停車有車輛故障、交通事故等。如車輛可以移動,應儘快把車移動到路邊停放,同時開啟緊急情況燈,把停車牌放置車輛後方合適位置,用於提示後方來車注意避讓。如不能移動車輛,車輛只能停在行車道上,除採取以上措施外,人員應馬上離開車輛,在行車道以外安全的地方等待救援。一定不能在車內等候。
高速臨時停車
高速公路非特殊情況一般不要隨意停車。遇汽車故障、交通事故、燃油耗盡、前有障礙時,可在規定的區域停車處理。
1)汽車因故障或遇障礙必須停車時,可把車駛離行車道,停在緊急停車道或右側路肩上進行維修。
2)若汽車因故障突然失去動力,直接停在行車道上,要迅速開啟警告燈(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並在車後100m處(潮濕、結冰路面、霧天等惡劣條件下距離要加倍)設定警告標誌,駕駛人和乘車人從車右側下去迅速轉移至右側路肩上,並立刻用路旁應急電話通知交通管理部門用牽引車拖走故障車。駕駛人和乘車人不得從左側下車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汽車。
3)當汽車發生事故時,事故涉及的任何一方汽車都應就地停車,打開警告燈,設立警示標誌。駕駛人要將乘車人快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並立即報警,保護好現場,等待交通警察趕來處理。若需要應積極展開自救。
相關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2)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蘺)和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4)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5)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6)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7)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