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3號)《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2014年3月19日
全文
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資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臨時停放機動車的道路停車位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稱道路停車設施)的規劃、設定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放的機動車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車及微型、輕型貨車,其他機動車的道路臨時停放管理另行規定。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設施是指在道路紅線範圍之內設定的停車位及停車收費、監控、標誌、標線等設施。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以下稱道路停車)的主管部門,負責道路停車及道路停車設施的規劃、設定和管理,並委託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稱道路停車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道路停車違法行為,並可以委託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實施與道路停車違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處罰。
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城管、市場監管、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劃,設定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
(二)負責道路停車設施維護;
(三)對道路停車位內的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五)協助實施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
(六)受委託實施道路停車違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處罰;
(七)協助開展道路停車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八)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五條 道路停車設施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道路停車設施規劃和設定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範,結合我市道路實際狀況,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範。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全市及片區道路交通狀況,結合周邊停車需求及道路實際情況,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劃,向社會公布。
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全市道路交通調控,緩解交通擁堵;
(二)符合道路停車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三)方便機動車臨時停放。
第八條 設定道路停車位應當符合設定規範和規劃,以下路段和區域禁止設定道路停車位:
(一)快速路主道、主幹路主道;
(二)單行交通組織、寬度不足6米的路段,雙行交通組織、寬度不足8米的路段;
(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其它區域或者路段;
(四)法律、法規禁止機動車臨時停放的路段。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定規划過程中,應當將擬訂的規劃方案在道路停車設施規劃設定點所在社區公示十日,並同步通過問卷調查、本部門入口網站及其他媒體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公開徵集意見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徵集意見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徵集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在本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停車狀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變化和社會公眾意見,適時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車位。
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車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經評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撤除,並恢復道路原狀。
因工程建設需要並經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並配合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道路停車設施:
(一)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影響道路停車設施使用的;
(二)因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停車設施的;
(三)因工程建設需要並經批准占用道路,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停車設施的;
(四)需要暫停使用道路停車設施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車設施暫停使用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設定明顯標牌向社會公布。
因第一款規定占用道路停車設施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占用結束後及時恢復原狀;因占用道路停車設施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損毀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已設定的道路停車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採納的處理決定,並將處理情況向相關單位和個人反饋。
第十四條 道路停車設施屬於道路交通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變更、損毀或者撤除。
第三章 道路停車收費
第十五條 使用道路停車設施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以收費標準確定的繳費時間單位計算費用;不足一個繳費時間單位的,按照一個繳費時間單位計算。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屬於公共道路資源占用費,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發展公共運輸、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治理交通擁堵、交通科技創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按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可以採用預繳費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使用射頻技術、移動通訊技術等方式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第十七條 駕駛人使用移動通訊技術繳費的,應當自機動車駛入道路停車位後五分鐘內,啟動繳費程式和確定擬停放時間。
駕駛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啟動繳費程式,或者超過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告知駕駛人停放時間起點、補繳標準、補繳時限和法律後果等事項。
第十八條 駕駛人臨時停車時間少於預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的,按照第十五條第一款確定的計費標準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臨時停車時間少於預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一個繳費時間單位及以上的,餘額退回駕駛人。
駕駛人超過預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的,應當在車輛駛離停車位的次日二十四時前按照第十五條第一款確定的計費標準,繳納兩倍的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第十九條 因繳費系統故障造成繳費錯誤的,由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根據實際停放時間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多收的費用應當退回。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一)在夜間等非交通繁忙時段使用道路停車位的;
(二)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警車及法律、法規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使用道路停車位的。
路邊臨時停車位的使用時間、免費停車時段等事項另行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道路停車設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在道路停車位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支付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停車位停放;
(三)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
(四)正確使用收費設備;
(五)服從道路停車管理執法人員的指揮;
(六)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位,不得在道路停車位內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道路停車設施管理,加強維護,保持道路停車設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車使用。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車路段配套設定交通監控設施,監控信息應當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
第二十四條 設定有道路停車設施的路段,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標牌,向社會公示道路停車位的設定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操作規程及其他規定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服務規範
第二十五條 道路停車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
第二十六條 道路停車管理人員應當遵守道路停車管理規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用鎖車、設障等方式強迫駕駛人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二)將道路停車位出租給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專用停車位;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
第二十七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實行智慧型化停車收費;
(二)道路停車位使用狀況等信息諮詢;
(三)對逾時停車者預提醒;
(四)及時處理繳費故障;
(五)其他方便駕駛人停車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社會公眾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理情況及時答覆投訴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位內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財物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或者報警,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造成道路停車位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道路停車管理的行為,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關於違反機動車臨時停放的規定予以處罰,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車輛:
(一)在允許停放時段以外停放的;
(二)未按照規定啟動繳費程式的;
(三)超過繳費確定的停放時間停放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補繳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的;
(四)未按照停車位標線、停車類型停放的;
(五)在道路停車位內未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的。
駕駛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除應當按照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標準補繳應繳費用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規定予以處罰,並納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記錄的停車信息資料,可以作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的證據。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停放車輛或者道路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恢復原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規範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原咪錶停車項目停車卡的餘額可繼續用於道路臨時停車,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