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中心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中心城區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適應日益增長的機動車停車需求,維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統一審核和監督施劃,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或建築退界留出的緊靠道路紅線且可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第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施劃的審批,住建部門負責建設質量標準的制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建設、收費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方便民眾的原則,確保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新建或改、擴建道路時,應事先徵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統一規劃設定路內臨時停車泊位。
第五條 鼓勵建設用地所有單位利用建築退界區域設定臨時停車泊位,建築退界區域臨時停車泊位原則上由建設用地所有單位使用。
第六條 道路停車泊位收費應當執行價格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使用財政非稅專用票據或稅務發票。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不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的,停車者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七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依法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或取締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定影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
第八條 下列路段不得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主、次幹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環道路;
(二)人行道寬度少於8.5米或因設定臨時停車位影響正常通行的;
(三)中國小校和幼稚園出入口兩側50米內;
(四)機動車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面寬度小於6米的路段;
(五)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妨礙市政公用設施、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禁止停車的其他路段。
第九條 寬度超過8.5米的人行道,在留出人行通道且不影響行人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經過改造後,可以設定臨時停車泊位。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必須設定清晰、醒目的臨時停車出入口、車位標線等完備的交通信號,並將停車區域與人行區域物理隔離。
第十條 使用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應當將機動車順向停放在停車泊位內,不得越線停放,越線停放的視為違章停車。
第十一條 禁止在臨時停車泊位外的道路停放任何車輛。
第十二條 停車泊位實行有償使用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繳費;拒不繳費的,經營管理者可以依法向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車主追償。
第十三條 因大型民眾性活動,緊急疏導交通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暫停使用臨時停車泊位。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公安交警應指出其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責令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按違反機動車通行信號依法予以處罰,並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應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定、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道路交通狀況、臨時停車泊位增減情況聽取相關街道、社區意見,對路內臨時停車泊位予以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