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
考試分為兩級四類,即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兩級,每級分為臨床、中醫、口腔、公共衛生四類。中醫類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其中,民族醫又含蒙醫、藏醫、維醫、傣醫、朝醫、壯醫。
我國醫師資格考試共有36種類別。
執業醫師報考類別全稱 | 代碼 | 執業助理醫師報考類別全稱 | 代碼 |
臨床執業醫師 | 110 |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 | 210 |
口腔執業醫師 | 120 | 口腔執業助理醫師 | 220 |
公共衛生執業醫師 | 130 | 公共衛生執業助理醫師 | 230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醫師 | 140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240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 | 141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241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 | 142 | 具有規定學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242 |
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 | 150 | 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 | 250 |
具有規定學歷蒙醫執業醫師 | 160 | 具有規定學歷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260 |
具有規定學歷藏醫執業醫師 | 170 | 具有規定學歷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270 |
具有規定學歷維醫執業醫師 | 180 | 具有規定學歷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280 |
具有規定學歷傣醫執業醫師 | 190 | 具有規定學歷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290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執業醫師 | 340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執業助理醫師 | 440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醫師 | 341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朝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441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醫師 | 342 | 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壯醫)專業執業助理醫師 | 442 |
師承和確有專長蒙醫執業醫師 | 360 | 師承和確有專長蒙醫執業助理醫師 | 460 |
師承和確有專長藏醫執業醫師 | 370 | 師承和確有專長藏醫執業助理醫師 | 470 |
師承和確有專長維醫執業醫師 | 380 | 師承和確有專長維醫執業助理醫師 | 480 |
師承和確有專長傣醫執業醫師 | 390 | 師承和確有專長傣醫執業助理醫師 | 490 |
實踐技能考試採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區設有實踐技能考試基地,根據考試內容設定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過考站接受實踐技能的測試。每位考生必須在同一考試基地的考站進行測試。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於9月中旬舉行,具體時間以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公告時間為準。執業醫師考試時間為2天,分4個單元;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為1天,分2個單元,每單元均為兩個半小時。
考試題型
醫學綜合筆試全部採用選擇題形式。採用A型和B型題,共有A1、A2、A3、A4、B1五種題型。助理醫師適當減少或不採用A3型題。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約為600題,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總題量為300題。
A1型題(單句型最佳選擇題):每道試題由1個題乾和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題乾以敘述式單句出現,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稱為正確答案,其餘4個均為干擾答案。干擾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確,或是部分正確。
A2型題(病例摘要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由1個簡要病歷作為題乾、5個供選擇的備選答案組成,備選答案中只有1個是最佳選擇。
B1型題(標準配伍題):試題開始是5個備選答案,備選答案後提出至少2道試題,要求應試者為每一道試題選擇一個與其關係密切的答案。在一組試題中,每個備選答案可以選用一次,也可以選用數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選用。
A3型題(病例組型最佳選擇題):試題結構是開始敘述一個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2個~3個相關問題,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但測試要點不同,且問題之間相互獨立。
A4型題(病例串型最佳選擇題):開始敘述一個以單一病人或家庭為中心的臨床情景,然後提出3個~6個相關問題。當病情逐漸展開時,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時陳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設信息,這些信息與病例中敘述的具體病人並不一定有聯繫。提供信息的順序對回答問題是非常重要的。每個問題均與開始的臨床情景有關,又與隨後的改變有關。回答這樣的試題一定要以試題提供的信息為基礎。
報考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後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考試大綱
2013年臨床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大綱
一、職業素質
(一)醫德醫風
(二)溝通能力
(三)人文關懷
二、病史採集
(一)發熱
(二)疼痛
頭痛、胸痛、腹痛、腰痛、關節痛。
(三)咳嗽與咳痰
(四)咯血
(五)呼吸困難
(六)心悸
(七)水腫
(八)噁心與嘔吐
(九)嘔血與便血
(十)腹瀉
(十一)黃疸
(十二)消瘦
(十三)無尿、少尿與多尿
(十四)尿頻、尿急與尿痛
(十五)血尿
(十六)抽搐與驚厥
(十七)意識障礙
三、體格檢查
(一)一般檢查
1.全身狀況
生命征(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發育(包括身高、體重、頭圍)、體型、營養狀態、意識狀態、面容、體位、姿勢、步態。
2.皮膚
3.淋巴結
(二)頭頸部
1.眼
外眼檢查(包括眼瞼、鞏膜、結膜、眼球運動)、瞳孔的大小與形狀、對光反射(直、間接)、集合反射。
2.口
咽部、扁桃體。
3.頸部
甲狀腺、氣管、血管。
5.乳房檢查(視診、觸診)
6.心臟視診
心前區隆起與凹陷、心尖搏動、心前區異常搏動。
7.心臟觸診
心尖搏動及心前區異常搏動、震顫、心包摩擦感。
8.心臟叩診
心界叩診及左鎖骨中線距前正中線距離的測量。
9.心臟聽診
心臟瓣膜聽診區、聽診順序、聽診內容(心率、心律、心音、心音改變、額外心音、心臟雜音、心包摩擦音)。
10.外周血管檢查
(1)脈搏
脈率、脈律。
(2)血管雜音
靜脈雜音、動脈雜音。
(3)周圍血管征
(四)腹部
1.腹部視診
(1)腹部的體表標誌及分區
(2)腹部外形、腹圍
(3)呼吸運動
(4)腹壁靜脈
(5)胃腸型和蠕動波
2.腹部觸診
(1)腹壁緊張度
(2)壓痛及反跳痛
(3)肝脾觸診及測量方法
(4)腹部包塊
(5)液波震顫
(6)振水音
3.腹部叩診
(1)腹部叩診音
(2)肝濁音界
(3)移動性濁音
(4)肋脊角叩擊痛
(5)膀胱叩診
4.腹部聽診
(1)腸鳴音
(2)血管雜音
(五)脊柱、四肢、肛門
1.脊柱檢查
(1)脊柱彎曲度
(2)脊柱活動度
(3)脊柱壓痛與叩擊痛
2.四肢、關節檢查
3.肛門指診
(六)神經
1.神經反射
(1)深反射
跟腱、肱二頭肌、膝反射。
(2)淺反射(腹壁反射)
2.腦膜刺激征
頸強直、Kernig征、Brudzinski征。
3.病理反射(Babinski征)
四、基本操作
(一)手術區消毒、鋪巾
(二)手術刷手法
(三)穿、脫手術衣
(四)戴無菌手套
(五)外科手術基本操作
切開、縫合、結紮、止血
(六)清創術
(七)開放性傷口的止血包紮
(八)膿腫切開術
(九)換藥與拆線
(十)吸氧術
(十一)吸痰術
(十二)胃管置入術
(十三)導尿術
(十四)靜脈穿刺術
(十五)胸腔穿刺術
(十六)腹腔穿刺術
(十七)脊柱損傷的搬運
(十八)四肢骨折現場急救外固定術
(十九)心肺復甦
(二十)簡易呼吸器的使用
(二十一)穿、脫隔離衣
五、輔助檢查
(一)心電圖
1.正常心電圖
2.竇性心動過速
3.竇性心動過緩
4.房性期前收縮
5.心房顫動
6.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
7.室性期前收縮
8.室性心動過速
9.心室顫動
10.房室傳導阻滯
11.急性心肌梗死
(二)X線平片影像診斷
1.正常胸片
2.肺炎
3.浸潤型肺結核
4.肺癌
5.心臟增大
二尖瓣型、主動脈型和普大型。
6.氣胸
7.胸腔積液
8.正常腹部平片
9.消化道穿孔
10.腸梗阻
11.泌尿系統陽性結石
12.長骨骨折
(三)顱腦CT影像診斷
1.顱腦外傷
顱骨骨折、急性硬膜外血腫、急性硬膜下血腫。
2.腦出血
3.腦梗死
(四)實驗室檢查結果判讀
1.血、尿、糞常規
2.血沉
3.凝血功能檢查
PT、APTT、血漿纖維蛋白原。
4.痰液病原學檢查
5.腦脊液常規及生化檢查
6.胸水常規及生化檢查
7.腹水常規及生化檢查
8.肝功能
9.腎功能
10.血清電解質
11.血糖
12.血脂
13.心肌壞死標誌物損傷標誌物
CK、CK—MB、肌鈣蛋白CKMB、肌鈣蛋白
14.血、尿澱粉酶
15.血清鐵、鐵蛋白、總鐵結合力
16.B肝病毒免疫標誌物
17.血氣分析(PaO2、PaCO2、血氧飽和度、pH)
18.腫瘤標誌物
AFP、CEA、ER,PR、CAl99,CA125.
19.血、尿hCG檢測
六、病例分析
(一)呼吸系統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支氣管哮喘
3.肺炎
4.結核病
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結核性腹膜炎
(五)胸部閉合性損傷
肋骨骨折、血胸和氣胸。
5.血胸和氣胸
6.肋骨骨折
(二)心血管系統
1.心力衰竭
(九)休克
2.冠狀動脈性心臟病
冠心病3.高血壓病
(三)消化系統
1.食管癌
2.胃炎
3.消化性潰瘍
4.消化道穿孔
5.胃癌
6.肝硬化
7.膽石病、膽道感染
8.急性胰腺炎
9.腸梗阻
10.結、直腸癌
11.結核性腹膜炎
12.急性闌尾炎
13.肛管門、直腸良性病變
14.腹外疝
15.腹部閉合性損傷
肝、脾、腎損傷。
(四)泌尿系統
1.急性腎小球腎炎
2.慢性腎小球腎炎
3.尿路感染
(五)女性生殖系統
1.異位妊娠
2.急性盆腔炎
(六)血液系統
1.缺鐵性貧血
2.再生障礙性貧血
3.急性白血病
(七)代謝、內分泌系統
1.甲狀腺功能亢進症
2.糖尿病
(八)神經系統
1.腦出血
2.腦梗死
(九)運動系統
1.四肢長管狀骨骨折
2.大關節脫位
(十)風濕免疫性疾病
系統性紅斑狼瘡
(十一)兒科疾病
1.肺炎
2.小兒腹瀉病
3.常見發疹性疾病
麻疹、幼兒急疹、水痘。
(十二)傳染病
1.病毒性肝炎
甲型病毒性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
2.細菌性痢疾
(十三)其他
1.淺表軟組織急性化膿性感染
2.急性乳腺炎、乳腺囊性增生病
3.乳腺癌
4.一氧化碳中毒
5.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
綜合筆試
綜合筆試大綱打破原大綱按傳統學科劃分的模式,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和工作場景,將考核的內容與知識點重新歸納整合為基礎綜合、專業綜合和實踐綜合三部分。
醫學綜合筆試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見下表
專業綜合:考核內容按照症狀、體徵和系統疾病進行分類。主要考核醫師必需掌握的專業理論與知識,適當融入基礎學科、人文學科等知識。
實踐綜合:考核內容是考生綜合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處理臨床實際問題的能力,試題以模擬臨床情景的形式考核。例如:急診、門診(初診、複診)、病房病例或案例等。
本大綱自2009年起使用。
報考時間
2014年臨床助理醫師考試報名時間如下:(1)網上報名時間:2014年3月3日9時~3月17日24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報名分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步,報名方式分別如下:
一、網上報名
步驟1、考生登入國家醫學考試網,點擊“網上報名”,再進入“點擊開始報名”,填報個人報名信息,並設定密碼用來登錄查看或修改個人信息。考生確認、保存報名信息後,系統提示“報名成功”。
步驟2、考生可以在網上報名時間截止之前,憑藉“個人證件編號”及密碼,登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網站查詢、修改個人報名信息。
步驟3、考生確認填報信息無誤後,可以列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
二、現場報名
考生持所列印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按照所在考點的具體要求,進行現場報名及資格審核,提交書面報名材料(如身份證、畢業證書等),交費,拍照(或導入數碼照片),並確認個人報名信息。
報考材料
臨床助理醫師考試報名現場需準備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本人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幹部或士兵證,往來大陸通行證(台、港、澳考生),護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報名時存在正在辦理有效身份證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單位開具的由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有本人免冠近照的證明辦理報名手續,考生須憑此證明和其它規定證件方能入場考試。證明複印件由考點保存兩年。
(二)畢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考生試用(或實習)機構出具的試用(或實習)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四)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考試的,還應當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工作單位是醫療機構的,考生需提交該機構的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五)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需提交《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及《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合格證書》。
香港非大陸學歷考生現場審核地點為深圳;澳門非大陸學歷考生現場審核地點為珠海;台灣非大陸學歷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在大陸任何一個考點進行現場審核。
考生在審核現場應仔細核對、確認報名信息,簽字確認後的報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報名信息與審核後的事實不符,一經核實,將按照《衛生部關於修訂第三十四條的通知》(衛醫發〔2008〕32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考試時間
醫師資格考試分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兩部分。臨床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時間一般在6-7月份,臨床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時間一般在9-10月份。2016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時間:
一、2016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6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6年臨床執業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24日:
日 期 | 時 間 | 臨床執業助理醫師科目 |
9月24日(星期六) | 上午09:00-11:30 | 第一單元 |
下午14:00-16:30 | 第二單元 |
考試內容
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測試基礎醫學綜合、專業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醫學綜合筆試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考試方案及內容見表。
科目 類別 | 比例 | 臨床 | 比例 | 口腔 | 比例 | 公共衛生 |
基礎 科目 | 17% | 生理學、生物化學、病理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 | 17% | 生物化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口腔解剖生理學、口腔組織病理學 | 13% | 生理學、生物化學、藥理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 |
專業 科目 | 75% | 內科學(含傳染病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神經病學、精神病學 | 75% | 口腔內科學、口腔頜面外科學、口腔修復學、口腔預防醫學、臨床綜合(內科基礎、外科基礎) | 75% | 流行病學、衛生統計學、內科學、婦女保健學、兒童保健學、環境衛生學、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營養與食品衛生學、衛生毒理學、臨床綜合(內科基礎) |
公共 科目 | 8% | 衛生法規、預防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 8% | 衛生法規、預防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 | 12% | 衛生法規、社會醫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
通過標準
2000年至2012年臨床助理醫師考試分數線。
2000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66分
2001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74分
2002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58分
2003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54分
2004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68分
2005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73分
2006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83分
2007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80分
2008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78分
2009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60分
2010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70分
2011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75分
2012年臨床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 180分
證書註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註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