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糧食流通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省、市、區政府統一部署,擬定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流通管理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二)制定全區糧食流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實施對全區糧食市場的巨觀調控;負責區級儲備糧油管理;保障各類政策性糧食供應及全區軍糧供應與管理;起草糧食應急預案,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其它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提出啟動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及參與組織實施;指導全區糧食批發交易市場建設。
(三)負責對全區糧食流通市場各經營主體執行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行為;負責對全區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承擔、受理行政複議,參與行政訴訟;指導全區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全區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糧食經營管理。
(四)負責全區社會糧食流通的統計工作,審核匯總全區社會糧油商品統計報表;組織開展縣內糧食流通統計調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糧食市場供求形勢和價格的監測以及預警分析,建立糧食供需抽查制度,開展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統計信息發布和諮詢;對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提出全區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專項建設規劃的建議,並指導實施;監督執行儲備糧油技術操作規程;督促上報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的報批和省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的資格認定;負責縣(區)級儲備糧油的質量和數量管理;承擔對全區儲備糧油儲存設施與設備的登記、統計和使用管理;協調實施救災、應急及政策性用糧等重要糧食物資的調運。
(六)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的行業指導,制定並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全行業技術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全區糧食行業的教育培訓、科研活動及科技成果推廣和鑑定;負責對全區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的資格審核、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工作,承擔在區工商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的資格審核及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全行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協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地方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區糧食財務工作,研究擬定全區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及會計核算辦法;負責審核匯總全區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協助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管;協調區級儲備糧油信貸資金供應、補貼的結算;負責經審計認定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管理;指導糧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糧食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
(九)管理區糧食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行政監察、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安全保衛和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