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稅

能源稅

能源稅指對選定的特別能源商品徵收的一種稅。是對消耗能源對環境的影響和能源的影響徵收的費用,是用於環境維護和治理的費用,而消費稅則是在能源稅的基礎上,再徵收稅費進一步體現能源的稀缺性,這兩部分都是在油價中體現的。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徵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徵稅、開採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徵稅等。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

稅收的分類

1.根據排放量和對環境的損害程度來決定稅率以計算排放稅。

2.對生產出來能危害環境的商品或使用這種商品的消費者徵稅(如對汽油徵收的消費稅)。

3.在其他稅收上提取與環境相關的備抵。

4.對於能夠節約能源或減少污染的設備和生產方法給予可以採用加速折舊備抵法或降低稅率的優惠。

由於缺乏公認可接受的定義,已經使得對於這種稅收的一貫性分類劃分方法變得複雜化。但經合組織(OECD)正和其他一些機構在共同致力於研究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綠色稅收的理論依據

1.負外部效應理論。這種理論是在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為解決環境負外部性而提出的環境污染稅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庇古早在1932年的《幅利經濟學》中提出“外部成本內在化”的經濟外部理論。他認為:工廠的私人生產成本並不包括生產時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則構成了社會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要實現社會淨收益最大化,最優產出量必須在私人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點上。而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必然會按照邊際收益和不包含邊際社會成本的邊際私人生產成本的交點來決定產量。這樣的產量必然大於考慮了社會成本時的產量,這樣就導致了社會效率的損失,並產生了環境負外部效應。

而以解決環境負外部性理論為基礎,庇古提出要開徵環境稅,通過徵收庇古稅(環境污染稅)將他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產成本中去,迫使企業考慮到污染對社會的危害,使社會產出量在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有效產出量上,也使產品的價格等於邊際社會成本,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

庇古稅理論為開徵環境污染稅提供了很好的數量上的計算依據。即理論上徵稅稅率應等於最優產出時的污染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而將這種環境負外部性理論擴展到自然資源的使用上,考慮微觀主體對資源、環境的運用會對未來和後代產生損失或機會成本,即資源減少和環境污染生態失衡,從而構成外部不良經濟。也應當通過徵收環境資源稅的方式使資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內在化。

2.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公共資本品理論。這種觀點把自然資源和環境看作是公共產品,且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它也是一項資本品。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導致產權主體難以界定,侮個人都可以自山的進入產權並對其進行利用,而追求私利的個人會無節制的爭奪利用有限資源,這樣必然導致人們濫用資源、環境惡化。而當出現環境污染問題時,又因無產權主體無人承擔責任。因此,應該山政府代表社會作為環境和自然生成的資源的產權主體,在向社會提供著它獨特的公共環境、資源和服務時,作為一項自然資本以徵集環境稅的形式得到相應的資本權益,從而從經濟利益上建立起保護環境和資源的機制。此外,環境保護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很難排他的消費。這將導致環境保護中的搭便車的問題,徵稅則解決了公共產品的付費問題。

3.可持續性發展理論。絕大多數環境主義者認為,環境和自然資源是有限且有價值的,要求人們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使自然資源和環境不發生存量下降和其他類型的損失。從可持續性原則出發,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利用必須考慮帶給他人的損害成本和給後代帶來的機會成本,即考慮代際資源配置和代際公平,並使之得到經濟上的補償。而政府作為當代人和後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表行使對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來對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利用進行徵稅,並將環境稅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代際補償夕,的基金來源。

稅收的使用

由經合組織1999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對其成員國中19個已開發國家而言,從綠色稅收中獲得的收入所占各自當年國內生產總值的份額大約為2%。(見下頁圖表,其使用了較為廣泛的定義,包括所有對產品徵收的、與環境相關的稅收)其中丹麥以綠色稅收對GDP的貢獻率超過4%而列居首位,緊隨其後的依次是希臘、荷蘭、挪威和葡萄牙,都略低於這個水平。墨西哥和美國是這組中比例最低的兩個國家,貢獻率只有1%左右。

同樣有數據表明,在工業化國家中,不含鉛汽油從開徵綠色稅收中獲得的收益最多。事實上,對含鉛汽油徵稅在1999年總收入增長的原因中大約起到40%的作用,接下來是對機車徵稅的效果,促進了20%以上的增長。綜合起來說,根據經合組織的資料,對石油、柴油燃料和機動車輛的銷售及使用所徵收的稅收增長占所有環境稅收相關收入的91%還多。因此,對於已開發國家總體上來說,從單純排放量徵稅對於稅收增長的程度是相當適度的,但進一步研究各個國家的趨勢——特別是那些被稱作"生態稅收領導者"的國家--揭示了根據排放量收的稅能產生效益可觀的收入。除了這些顯著的發展成果外,任何對廣泛意義上的綠色稅收採取強硬的、總體性的改革都只限於這些為數不多的國家。

稅收的實踐

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即環境稅收的發展大致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

(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 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於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範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

(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和硫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於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於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

(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

(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徵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徵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徵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徵收水污染稅;

(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徵收的潤滑油稅,美國、法國徵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徵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徵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於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徵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徵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徵稅、開採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徵稅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稅收計畫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因此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荷蘭的“綠色稅收”制度以徵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於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特徵。生態稅收的徵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於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徵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徵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徵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徵稅,而對能源的徵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於通過徵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並促進技術革新。

稅收的啟示

1.生態稅收領導者並不是在真空中實行綠色稅收的改革。更確切的說,他們採取的這些改革措施可能違背一些國際協定針對全球變暖的趨勢提倡消減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這樣一種公共背景。

2.對二氧化碳排放量徵稅已經變成了所有生態稅收改革的共同關鍵因素。幾乎所有的國家都發現,達到環境目標最有效的途徑是通過對二氧化碳這種造成溫室效應最主要氣體的目標排放量進行徵稅。但是由於很難精確的計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稅收被指定於排放這種氣體產品的估計碳含量。因此,在實踐中,這些稅總是以產品稅或以純排放稅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即使是在”生態稅收領導者”國家之間,稅率變化也很大,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稅率最高。

3.這兒討論的綠色稅收改革,通常都是在收入中性的背景下進行的。大部分情況下,這些改革能起到雙重作用:既能改善環境條件,又能利用積累的資金緩解由其他稅收——尤其是那些可能影響就業的稅收引起的不合理地方。如綠色稅收的開徵允許丹麥削減針對勞動收入和社會保障收入的邊際稅率,而瑞典則在此基礎上實現了所得稅主要程度上的一般性減少。

4.在缺乏補償措施的情況下,綠色稅收可能會影響國際競爭。這種論點甚至引起某些生態稅收領導國也賦予一些嚴重產生溫室效應氣體的排放者以免稅的優惠,雖然這些免稅傾向於弱化稅收償付和氣體排放之間的聯繫。例如芬蘭已經對電力部門的含碳氣體排放免予徵稅;丹麥在某些情況下,已經用自願的協定取代了稅收;挪威針對逐漸下降的對石油部門的投資,決定重新考慮對含碳產品的徵稅問題。因此,政策在綠色稅收真正設計和使用的過程中,介於環境目標和工業競爭力的互動作用已經扮演了一個主要的角色。

5.研究顯示公共承認綠色稅收的回歸性。但是在他們當前的水平下,生態稅收通常意義上看起來並沒有什麼主要的回歸性影響。此外,綠色稅收的分配結果應該聯繫他們取代的稅收和產生的有關環境提高來衡量。

6.一個典型的生態稅收完全能包括缺乏其他類型稅收的貿易,但由於大部分生態稅收的目標是消除和減少自身的稅基,所以經常會產生環境保護部門和財政部門之間的目標衝突。舉例來說,對含鉛汽油徵收的高額消費稅引起了這種燃料在澳大利亞、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市場上的消失,但也正如這個例子所示,生態稅收可能通過給消費者使用清潔替代品以激勵來改變消費模式(在這裡是改變的汽油消費量),與此同時,保持一個相當大並且比較穩定的稅基不變(在此例中是指針對不含鉛汽油而言)。

當然,財政和環境目標的衝突僅僅在一定層次的稅收水平上可能發生,因此不應被誇大。比如說,許多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徵收的稅收,稅基都還是比較穩定的,甚至在一些使用這些稅收的國家出現了稅基增長的情況。並且,當前的稅收水平看起來不像在任何重大方面要改變消費習慣,反而有趨勢要針對污染物質增加新的或提高現存的稅收來擴大範圍。也就是說,隨著使用這些稅收的增加,未來發生改變必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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