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是指我國為發展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而徵集的專項資金。1978年以後,地方和企業財權擴大,預算外資金增長較快。與此同時,國家預算內財力不足,使能源交通等重點建設得不到充分發展。為此,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82年12月頒布《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決定自1983年1月起,按一定比例 (原定10%,1983年7月起改為15%) 徵集一部分預算外資金,以設立基金的方式將其轉化為國家預算資金,專項用於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

其年度徵集數由中央按重點建設的需要與徵集預算外資金的現實可能,在編制年度國家預算時加以確定,各級稅務部門負責具體徵集。此項基金的範圍為: 地方政府、中央各部門、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所掌握的各項預算外資金,均須按一定比例徵集。但對於地方財政掌握的農(牧) 業稅附加、中國小學雜費、國營企業的大修理基金、國營石油企業的油田維護費、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予以免徵。入庫方式一般由繳款單位於季度或月份終了後10日內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第四季度或12月則先行預繳,年度終了後依有關決算資料結算。“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收入類”屬中央預算收入專用科目。各地徵集的資金凡屬中央下達部分須上繳中央預算,超額部分全部留歸各省、市、自治區,用於下年度發展該地的能源交通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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