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9年11月--1983年07月 ,浙江農業大學茶葉系
1983年08月--1988年04月, 松陽縣古市區農技站
1988年04月--1992年05月, 松陽縣古市區委副書記、書記
1992年05月--1992年08月, 松陽縣古市撤擴並指導組副組長
1992年08月--1993年06月 ,松陽縣農經委副主任
1993年06月--1997年03月 ,松陽縣農業局局長、黨委書記
1997年03月--2000年01月 ,麗水地區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01月--2002年12月 ,慶元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2002年12月--2003年08月 ,中共慶元縣委副書記
2003年08月--2004年03月, 慶元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2004年03月--2006年03月,慶元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年03月--2014年01月,麗水市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4年01月--2015年10月,麗水學院黨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9月17日,據浙江省紀委訊息:浙江省麗水學院黨委副書記胡雄光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0月19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該院依法對麗水學院原黨委副書記胡雄光(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3月17日, 據高檢網訊息,麗水學院原黨委副書記胡雄光(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雄光利用擔任浙江省慶元縣縣長、麗水市水利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落款日期是2016年7月22日的《胡雄光犯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裁定: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雄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胡雄光在偵查階段後期及審判階段拒不認罪,悔罪表現差,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雄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4500元、索尼相機一隻、BVLGARI手錶一隻,予以沒收,追繳胡雄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