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地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及報批或審批工作。
(三)指導地方政府開展集鎮、村莊規劃的編制、修訂工作,組織集鎮、村莊規劃的申報或審批工作。
(四)、參與制定城鎮建設近期目標和年度建設計畫,參與重要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五)負責對本地區各類建設項目實施規劃管理,具體審查審批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和規劃驗收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檔案的收集、保存、查詢等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範圍內村居民個人建房的審核、審批和核發《村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規劃監察工作,辦理涉及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八)承辦縣政府,縣規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宣傳工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傳達落實上級檔案和指示精神;負責黨建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機關及所屬單位日常工作;負責相關會議的組織工作,承(催)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文秘、信息、保衛工作;負責人事、財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人大和政協交辦的議案和提案;負責局辦公自動化
2、規劃綜合科。 負責擬定規劃管理地方性技術規範、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協調各業務部門在管理工作中提出的相關技術問題;負責制定和下達指令性規劃設計和規劃測繪任務;負責組織各類規劃編制和報批工作;負責集鎮、村莊規劃管理的指導工作;負責受理各類建設項目(市政項目除外)的選址工作,對建設項目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初步審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初步審核規劃設計方案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參與建設工程單體竣工驗收,牽頭組織規劃工程的綜合驗收。
3、規劃工程管理科。 負責受理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定位申請,提出定位查勘意見,參與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負責建設工程單體竣工驗收,參與綜合驗收;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審批工作。
4、法制監察科。 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項目的巡查工作(不含個人建房);負責對違法建設(不含個人建房)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代表縣規劃局承辦涉及城鄉規劃管理的各類行政處罰案件、依法履行調查、取證,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答辯、聽證等有關法律程式,協助辦理涉及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負責督查縣規劃局作出的各類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負責規劃公示、公告工作,參與規劃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