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流動性

股市流動性是指股市迅速地、低成本地執行大量交易並且不會造成價格大幅變化的現象。流動性包括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交易的即時性;二是交易的低成本性;三是可交易的股票數量巨大;四是價格偏低程度小。高流動性的股市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價格合理和即時性。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股市流動性不足的影響因素

1.巨觀經濟環境。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經濟發展受到了明顯的影響,我國政府的政策巨觀調控使得股票市場的交易量受到了影響,降低了股市流動性。2000年~2007年中國股市的流動性指標值約為25,而2007年後的流動性指標值降至18.1。

2.市場交易主體。我國證券市場大部分個人投資者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成熟的投資理念,市場中經常出現跟風現象。而機構投資者利用其資金、信息和專業技術優勢對股市的走向產生了重要影響,出現坐莊現象。這使得中國的股票市場表現出較強的投機交易動機,導致股市流動性較低。

3.股市交易機制和制度。儘管股票市場上所提供交易的股票數量在逐年增加,但所提供交易的品種偏少,即以股票為基礎標的其他類型的金融衍生品種類缺乏。股票市場上發行股票的公司總體經營情況、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表現不佳,使得投資者難選擇適合投資性交易的股票種類。這導致市場上大部分公司交易不活躍,很多公司的股價偏低。這些均會導致股票市場流動性不足。同時中國股票市場的制度和監管方面目前還存在以下的問題:一是促進股票市場產品創新的法律不完美。雖然中國目前對如何做市商機制、金融衍生品交易、日內迴轉交易制度等進行過調整,但由於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市場發展和投資者不夠成熟等,仍然存在著對創新產品的監管過於嚴格,審批程式相對複雜的問題;二是目前的發行與退市制度,影響了股票市場的流動性。中國目前未實現市場化發行機制和股票退市機制,因此導致股票市場上交易的股票總體質量水平不高,從而影響了市場交易的積極性,進而導致市場流動性較低。

4.對外開放。我國的股票市場對外開放的程度較低。來自歐美國家的機構投資者,通常偏向價值投資,對股市的流動性比較關注,他們的進入能產生積極的影響,從而改變東道國股市的流動性狀況。但中國目前僅允許少量的合格外國投資者進入中國股市,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中國股市影響不大,因此他們也難以提高中國股票市場流動性。

5.法律制度環境。中國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治水平較低,投資者的法律意識不強,這樣的法治背景影響了證券市場執法和監督的有效性。具體到證券市場的監督方面,有關部門對於市場違規行為,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披露等管理和查處並不嚴格,使得中國的投資者對於股票市場缺乏信心,進而助長了投機性交易,導致市場流動性水平不高。

改善股市流動性的相關對策

1.從政府層面考慮,政府應制定有效政策提升股市流動性。政府的政策效果與理性市場的形成存在著密切聯繫:一是政府的行為是否理性;二是理性的政府行為是否會在股票市場中有準確的反應,是否會出現過剩或者不足的問題,即股票市場對信息的反應偏差會在某種程度上導致股票市場的非理性行為的發生。政府應提高巨觀調控的水平,保證總體經濟持續高水平的發展,為股票市場的繁榮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同時,加強對股票市場的監控和政策指導,保證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這是提高股票市場流動性的根本保證。我們應當學習西方已開發國家發展股票市場的先進經驗,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基本現狀、特點和存在的問題,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提升股市流動性。

2.從投資者自身考慮,應加強對投資者的投資技能培訓,使投資者掌握相關股票市場的專業知識,形成理性的投資理念和成熟的投資技巧,避免過度的投機交易和盲目的市場跟風。應加強對機構投資交易行為的跟蹤和監督,杜絕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行為,以保證市場監督的有效性。同時政府也要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使股票市場能在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下穩步運行。

3.改善目前的證券公司上市和退市的管理制度,施行更加市場化的上市和退市制度。加快境內優質的公司上市步伐,促進經營狀況較差的公司及時退市,形成具有價值投資空間的股票市場。適度加快引入國外的投資者,擴大國內股票市場的對外開放程度,例如,允許國外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允許外國公司境內上市,允許境內交易所在國外設立交易終端等。建立多層次的交易市場,提升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為不同類型的證券品種提供合適交易渠道,使整個證券市場交易更加活躍,市場流動性更高。

3.完善法律制度,為股票市場的運行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一是加強證券市場的立法和監督,尤其是加大對交易行為、企業信息披露和金融新產品開發和上市交易的立法和監督;二是逐步擴大每日價格漲跌幅的限制.逐步推行T+0的交易模式,逐步採取市場化的原則對市場創新進行監管,為金融創新提供制度保障;三是注意協調發展與監管的關係,既要為市場的發展提供寬鬆的環境,又要通過嚴格執行監管措施來保障市場有效運行;四是在微觀的交易機制方面可以考慮推行市商交易機制,推動高頻交易、以及日內迴轉交易等交易機制的試行,在大宗交易和股票借貸和賣空機制方面進行一定程度的創新和推廣。完善法律制度不能破壞股市的內在機制,同時也不能削弱內在機制,應修復和促進股市的內在機制使其發揮功能作用。要根據股市運行的偏差程度,採取有區別、有計畫的政策調控措施,一方面防止股市暴漲暴跌,另一方面又維護股票市場的活躍程度,以確保股票市場朝健康軌道上運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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