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範圍
股份公司董事會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範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由於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成員過半數互相選舉產生,罷免的程式也相同。
(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具在最大許可權。是董事會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二,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對業務執行的重大問題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參與司法訴訟的權力,簽署重大協定的權力等。
行使職權
董事會行使的職權主要包括:執行股東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審查、批准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畫,年度財務決算,盈利分配方案;選舉、監督和罷公司正、副總經理(經理)等公司的高級職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