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稅簡介
職業稅的特點
一、隨著關於按收益課徵直接稅基本法例重新編訂的計畫而由立法會承擔該項法例的制定工作,現頒布核准職業稅章程暨自由及專門職業表的法律。
二、查主要載於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的該項按工作所得收益課稅的法律制度,全部須予重新編訂。現行制度除了顯然不合時宜外,更有若干條文從未執行的,徵稅對象方面含糊不清,對可課稅事宜的嚴格核定不夠周密,容許薪酬超過免稅額的散工及雇員逃稅,對可能非來自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的收益徵稅,對違例處罰過於寬容及不給予納稅人的權利以更大的保障。
三、現在所通過的法律則解決上項所指的缺漏,也沒有忽略本地區社會及經濟的特徵。
舉例說明:
關於在營業年度終了並無報銷的交際費、旅費或交通費以及個人名義商號東主列支為本人工作薪酬的款項,亦視為工作收益;
訂定不可課稅事宜並提高膳食津貼每日為十二元;
對任何公司領導機構的成員及個人名義商號的經理,視為雇員而徵稅;
採用新計征標準及現代化自由及專門職業的固定稅額,但只不過是名義上如此而已;
擴寬免稅情況,並將每年免稅額七千二百元提增至一萬二千元;
在結算方面,不但對散工及雇員而且對非本地區居住但在當地因從事職業而受有酬勞者,採用一般稱為就源扣繳的辦法;
制定保障納稅人的方法,並訂定關於對可課稅事宜的核定提起抗訴的特別規則。
四、希望透過本法律及切實執行,使徵稅達致更公平和更合理。
我國澳門的職業稅
中國澳門對於個人工作收益課徵的稅收。職業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的實際工作收益扣除免徵額以後的餘額。工作收益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分紅、補貼、賞金等,不論是定期或額外的收益,直接或見解的收益,金錢或實物收益,都屬徵稅範圍。免徵額為40800 澳門元,職業稅採用6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檔 10%,最高一檔為15%。免稅項目包括:政府公務員、神職人員的收入;學徒及年滿60歲的各種職業散工的收入;醫療補貼、家庭津貼、撫恤金、退休金等。職業稅的納稅人根據工作收益的性質不同劃分為兩類,適用的繳納稅款方式也不同。第一類納稅人是替他人工作而擔任職業折,即所有受薪人士,包括雇員和散工,適用源泉扣繳方式。僱主支付雇員報酬時要代扣代繳稅款,每季度申報繳納一次,每年1月還要詳細填報上年雇員全部薪酬及代扣稅款資料。雇員工作收益超過免稅額時,除每月由僱主扣繳稅款外,每年1月還要進行納稅申報。稅務人員根據僱主與雇員申報的資料進行核定。第二類納稅人是從事自由職業者,適用先行預繳、年終結算的方式。凡從事自由職業者,開業前30日內就要預繳其從開業至本年末的稅款。正常經營的年份,先於1月預繳定額稅款,年終時將年內向顧客收取款項情況進行申報,評稅委員會據此進行核定
職業稅的納稅人根據工作收益的性質不同劃分為兩類,適用的繳納稅款方式也不同。第一類納稅人是替他人工作而擔任職業折,即所有受薪人士,包括雇員和散工,適用源泉扣繳方式。僱主支付雇員報酬時要代扣代繳稅款,每季度申報繳納一次,每年1月還要詳細填報上年雇員全部薪酬及代扣稅款資料。雇員工作收益超過免稅額時,除每月由僱主扣繳稅款外,每年1月還要進行納稅申報。稅務人員根據僱主與雇員申報的資料進行核定。第二類納稅人是從事自由職業者,適用先行預繳、年終結算的方式。凡從事自由職業者,開業前30日內就要預繳其從開業至本年末的稅款。正常經營的年份,先於1月預繳定額稅款,年終時將年內向顧客收取款項情況進行申報,評稅委員會據此進行核定。
法國的職業稅
職業稅是地方對所有從事非工資性職業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徵收的稅。企業是提供這一稅的主要源泉。稅率亦按各地出租價值再結合各行業參數等因素進行計算,一年繳一次。
職業稅設立於1975年,那時席哈克任德斯坦總統的總理。當時設立職業稅是為了取代營業稅,但自設立之日起職業稅一直受到資方的批評。
職業稅是基於企業使用的房屋的房租費用、企業投資的增加和職工的毛工資總額作出征收。但在1999-2003年期間,針對職工毛工資總額部分的稅收逐漸免除,總共1200萬企業從中受益。
職業稅的修改規章
為體現稅務公平原則,特區政府建議將過去豁免職業稅的神職人員、公務員和教師等納入稅網,同時提高免稅額、調低稅率及增加多項豁免,使低下階層受惠。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職業稅規章、所得補充稅規章及在稅務事宜上的許可權」法律草案。發言人唐志堅表示,根據特區政府的施政方針,修改職業稅規章的工作需在今年進行,有關修改主要是體現稅務公平原則,將徵稅範圍擴大至所有居民,只要年收入超出免稅額便需繳納職業稅。政府在修例前已諮詢公務員團體及社會人士,並採納了他們提出的部分建議。
草案建議免稅額由原來的八萬五千元提高至九萬五千元,對超出免稅額部分所課的稅率亦由百分之十至十五,調低至百分之七至十二。此外,增加了多項豁免,包括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退休金及供款、社會福利、解僱補償、房屋津貼等均獲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