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於2007年10月12日頒布,2007年12月1日實施。

頒發信息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 號

《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10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10月12日

內容

名稱

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六條 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條職工代表人數由單位在下列幅度內確定:

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和選舉時,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中普通職工和中層以下管理人員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召集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職工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組組長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邀請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規定,建立健全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所需工作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管理費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並承擔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職工代表選舉方案,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將職工代表名單在本選區內進行公示;

(二)提出職工代表團或者代表組的設立方案,組織代表團或者代表組選舉團長或者組長;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

(四)徵集、整理職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五)宣傳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

(六)推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七)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將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會議議題等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徵求意見,上一級工會組織應當在5日內給予答覆;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後5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每屆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以分公司或者分廠、車間或者工段、班組或者科室等為選區進行,選舉時應當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

職工代表候選人由本選區職工直接提名,候選人應當多於本選區應選人數並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候選人可以發表競選演說,回答職工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背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女職工在本單位所占比例;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單位應當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對本選區的職工負責並接受本選區職工的監督。職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義務時,原選區可以罷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資格,並及時補選。罷免和取消程式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

職工代表與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和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職權;

(三)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其他與行使職工代表職權有關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職工代表的學習資料、交通、通信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的經營規劃或者計畫,財務會計報告,改組、改制、破產和裁員方案,職工培訓計畫,履行集體契約和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改組、改制和破產時職工的安置方案,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集體契約草案、工資協定草案、專項集體契約草案,公開管理措施,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單位的領導人員,並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

(六)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審議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通過集體契約草案、工資集體協定草案、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改組、改制、裁員、破產方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

(五)審議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六)監督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工會經費的撥繳、實行公開管理、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的履行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七)選舉、罷免職工協商代表,聽取其工作匯報,並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八)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二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以外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重大技術改造等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契約草案、工資協定草案;

(三)審議職工獎懲辦法草案,企業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履行、工資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公開管理措施的落實以及其他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執行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

(五)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單位的工作報告,對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會計、公開管理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勞動用工、職工聘任、職工獎懲和分配辦法,公開管理措施及其他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評議、監督單位領導人員,並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做出的決議、決定無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制企業不得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代替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全體職工應當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事業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阻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

(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職工代表大會的;

(四)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

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單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選先進集體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代表行使職權打擊報復的,本單位工會委員會、上級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可以在縣級總工會的指導下,按照區域或者行業建立聯合職工代表大會。

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對《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法規草案的起草過程
該項立法是今年常委會立法的預備項目。省人大內司委和省總工會組成的立法起草小組經過近7個月的調研、考察、徵求意見、起草和反覆修改,在法規草案5易其稿後, 7月27日,內司委對其進行了審議。內司委經過審議認為法規草案的有關條款再經過適當修改後,可以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在起草的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董浩同志還親自帶隊赴外省進行了考察學習,法工委也派人提前介入。
二、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該條例是加強我省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需要。我國的職工代表大會(簡稱:職代會)制度在上世紀50年代即已存在,其前身是建國初期實行的職工會議制度。1956年黨的八大提出要建立職代會制度,1957年在國營企業中正式建立了職代會制度。十年動亂中,職代會制度遭到破壞。1981年,我省根據國家的統一要求恢復建立了職代會制度。據工會系統的調查統計,到今年6月底,全省有8090個國有及國有控股、集體及集體控股企業(其中,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的集體企業210個),9200個事業單位,8500個非公企業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了職代會制度,分別占各自應建會總數的85%、87%和45%。實踐證明,職代會制度的建立,對加強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事業單位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單位忽視職工民主管理權利、阻礙職代會行使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也時有發生。而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所有制形式更加多元化,對職代會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解決存在的問題,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有必要及時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

(二)制定該條例是實施憲法和有關法律,落實有關職代會原則規定的需要。在職代會制度建立和發展的過程中,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此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如憲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國有企業的職代會制度和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制度做出原則的規定。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城鎮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對職代會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等進行了規定。這些都是我們立法的充分依據。但是這些規定多是從不同的角度對職代會制度進行的規範,內容比較分散,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如關於職代會的組織制度、職工代表的選舉程式、權利和義務及違法責任等內容涉及的都比較少,對事業單位和非公企業的規定也比較間接,而且有的條文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因此,為了進一步規範職代會制度,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調整和規範職代會制度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三)制定該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促進我省企事業單位健康發展的需要。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提出在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同時,要“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多年來,職代會制度已經成為廣大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機制,其在保障和推進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協調勞動關係、保障職工民主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事業單位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國家實行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政策以來,我省企事業單位的職代會已經成為職工參與老工業基地改造,反映合理化意見、建議的主要途徑。為此,省委、省政府對職代會工作一直都十分重視。多年來,省委、省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就相繼下發了10多份關於加強職代會工作的檔案,積極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所以,為了落實十六大精神和我省的一系列政策規定,有必要及時對這項工作進行立法。

(四)制定該條例在我省已經具備基本條件,外省的經驗也可以借鑑。我省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及集體控股企業在各種所有制形式中占有比重比較大的省份。因此,我省在職代會建設方面的工作也非常突出,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這些成功的經驗和做法,為我省將職代會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把職代會制度建設方面的政策和成功經驗上升為地方法規,條件已經具備,時機也已經成熟。另外,到目前為止,已經有河北、山東、江西、山西、福建、雲南、新疆、內蒙古等省、區都制定了職代會制度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還有一些地方正在起草制定當中。所以,我省也有必要借鑑這些地方的經驗,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實際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依法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該法規草案總計三十四條,分為總則、組織制度、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其中需要說明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第六條規定:“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這樣規定,是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及我省實際情況的。
(二)關於執法主體。多年來,對於職代會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一直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來負責的,由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包括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等部門,按不同職責分工來進行督促落實和監督檢查的。但是,在實踐中由於責任不夠明確、具體,所以,有些部門對職代會制度的監督、檢查工作落實的不好,使職代會制度的執行出現一些困難。為此,該法規草案在第四條中,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責任做了直接的規定,對於有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責任做了具體的規定,進而明確了執法主體及其責任。
(三)職代會與基層工會組織的關係。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負責職代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代會決議的執行,這在工會法第三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但對集體企業、非公企業和事業單位,上位法規定不直接或不明確,而實踐中都是比照國有企業的規定處理的。所以,法規草案據此在第十五條中對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做了統一和具體化的規定。
(四)關於不同類型企事業單位職代會的職權。法規草案對各類所有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職代會的職權分別作了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及集體控股企業、事業單位職代會的職權概括起來主要是知情權、審議權、通過權、決定權、監督權、選舉權等。對於各類非公有制等其他性質企業,職代會的職權主要限定在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經濟利益的協商權上。這些職權規定,有的是在相關法律和政策中有規定,有的是依據近年來的實踐發展加以歸納的。

(五)關於法律責任。對於影響建立職代會制度的,應當召開職代會會議而不及時召開的,應當提交職代會審議、決定而不提交的,拒不執行職代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等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時有發生,如何解決好這些問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所以,該法規草案根據法律規範假定、處理、制裁的邏輯結構的要求,專設法律責任一章來解決這一問題。而且根據實際,明確規定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權,概括規定了其他部門的職權。其中,對於罰款的規定是參照了新疆等地的做法和實際的需要而設定的。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8月1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黑龍江省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有利於加強企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促進企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制定該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內司委、省總工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9月19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法規的執法主體表述不準確,列舉不全。據此,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鼓勵職工人數較少的企事業單位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應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確認”的表述不合適,可能出現不予確認的情況。經研究,並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表述,將該款修改為“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召集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職工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組組長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予以確認”。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工會與職工代表大會的關係。據此,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並承擔下列日常工作”。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企事業單位分類不準確,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定位應當更加明確。據此,將企事業單位分類進行了調整,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的集體控股企業納入到第二十六條,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二)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三)審議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四)審議通過集體契約草案、工資集體協定草案、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改組、改制、裁員、破產方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五)審議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六)監督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工會經費的撥繳、實行公開管理、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的履行以及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七)選舉、罷免職工協商代表,聽取其工作匯報,並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八)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處罰不一致,建議統一起來。經研究,本條執法主體不同,執法對象不同,所以處罰方式也就不同,因此,未作修改。
同時,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不再一一匯報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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