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
FERC是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的縮寫,是美國聯邦政府下的一個組織機構。聯邦能源管制委員會根據1977年10月1日頒布的能源部組織法案創立,代替以前的聯邦電力委員會。它由5個成員組成,每個成員可有5年的任期,成員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通過。其在電力方面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國內私營電力公司的電價等。因此,大部分電力公司在FERC的管制範圍內,包括南方電力公司。但像TVA(田納西流域管理局)由於是美國政府管轄的國營機構,不在FERC的管制範圍內 。
FERC職能
(1)管理州間的電力輸送和批發電力的價格;
(2)監督和批准私人、市政和州申請的水電項目;
(3)檢查相關的環保事宜;
(4)管理管轄範圍內公司的賬目和財務報告 。
法案要點
1)消除轉運服務逐級加價;2)區域之間互惠互利,不收取輸電服務費;3)制定統一的輸電服務費用;4)對於輸電擁塞進行有效的定價;5)對於輸電企業,進行基於輸電服務質量的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