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承包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 5、聯合體共同承包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組成聯合體承包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承包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

聯合體承包

聯合體承包指的是某承包單位為了承攬不適於自己單獨承包的工程項目而與其他單位聯合,以一個承包人的身份去承包的行為,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承包人的身份共同承包。
所謂聯合體承包,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承包人的身份共同承包的行為。對於聯合體承包可作如下理解: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承包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巨額履約保證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承包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承包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對此《招標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說明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承包人的身份共同承包”。也就是說,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承包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這裡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契約為依據。
5、聯合體共同承包的聯合體各方應具備一定的條件。比如,根據《招標承包法》的規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承包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6、聯合體共同承包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複雜的建設項目。對此《建築法》第 二十七條有類似的規定。

聯合體承包資質條件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本法或者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這是對承包聯合體資質條件的要求。
(1)聯合體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
(2)國家或招標檔案對承包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各個成員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的資質等級。如在三個承包人組成的聯合體中,有兩個是甲級資質等級,有一個是乙級,則這個聯合體只能定為乙級。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促使資質優等的承包人組成聯合體,防止貨商或承包商來完成,保證招標質量。
目前市場經濟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政府採購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數家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成為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缺口,提高企業競爭力以及分散、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一種良好方式。
聯合體中標,按照聯合體的內部分工,各自按資質類別等級的許可範圍承擔工作,能夠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而轉包採購項目,損害採購人的利益。
組成聯合體承包是聯合體各方的自願行為,招標人不得強制承包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
目前國內具備聯合體承包的企業有中太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備數十項建築類一級資質。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