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聯合體

施工聯合體指的是一種由多家施工企業為承建某項工程而成立的組織機構,工程任務完成後即進行內部清算而解體。施工聯合體一般適用於大型建設項目和結構複雜的建設項目。

特點

施工聯合體有以下特點:

(1)聯合體可以集中各成員單位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克服單一施工企業力不能及的困難,在實力上取得承包資格和業主的信任,也增強了抗風險能力。

(2)聯合體有自己按照各方參與聯合體的契約產生的組織機構和代表,可以實行工程的統一經營,並按各方的投入比重確定其經濟利益和風險承擔的程度,以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有的稱施工聯合體是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施工承包共同體,因此其各方都能關心和重視承建工程經營的成敗得失。

(3)聯合體模式在契約關係上相同於施工總包,即以建設單位為一方,施工聯合體為另一方的施工總包契約關係。因此,對建設單位而言同樣是契約結構和施工過程的組織、管理、協調都比較簡單。

(4)在項目施工進展過程中,若一個成員企業破產,其他成員企業共同補充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不使工程的進展受到影響,業主不會因此而蒙受損失。

施工聯合體並不是一個註冊的企業實體,因此它不存在聯合體資本金,它只是為承建一項工程而進行的聯合,是根據工程的施工需要共同投入人、財、物。這樣的臨時性承包機構要取得承包資質及財務資信,必須有相應法律法規為其提供具體運作的依據,才能做到合法承包。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施工聯合體的條件規定相當詳細。

套用分析

採用施工聯合體方式承包,對於業主來說與採用總分包方式基本上沒有什麼區別。業主將工程內容一次性發包出去,只與施工聯合體簽訂一個契約,因而契約關係也很簡單,其組織協調工作量不大,主要是協調設計與施工之間的矛盾。業主對項目投資、進度、質量目標的控制也比較容易。不過,當施工聯合體成員單位較多時,業主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的工作量較大,需要格外仔細。但由於施工聯合體某一成員破產的風險由其內部其他成員共同承擔,而不是由業主承擔,因而業主的風險也較小。至於施工聯合體所有的成員單位都在施工過程中倒閉的可能性應更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採用施工聯合體方式對業主的風險要小於總分包方式。

實際上,從業主的角度出發,主要是從簡化契約關係、減少組織協調工作量、有效控制項目目標以及儘可能減少風險等方面來選擇承發包方式。他們對以總包方式或施工聯合體方式承包並無偏愛,只有在工程所在地法律規定必須要有本地施工單位參與承包的情況下,業主才會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提出要施工單位以有本地施工單位參加的聯合體的形式參加投標。因此,以施工聯合體方式投標和承包主要是施工單位的一種選擇。

如前所述,作為總包施工單位,其盈利可能性和盈利率均較大,但同時也伴有較大的風險。若某施工單位雖然具有作為某一工程總包施工單位的實力,但覺得風險太大,不願作為總包單位獨自承擔全部風險,而希望與其他施工單位分擔風險,就可能選擇施工聯合體的方式。當然,該施工單位也可以選擇作為其他單位分包的方式。不過這首先取決於有無願意作為總包施工單位的企業;其次,既然是有總包能力的施工單位,一般均不願意作其他施工單位的分包。這一方面是因為分包單位的盈利率較低,有損於企業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則可能是認為作分包單位有損於企業的形象。因而施工聯合體是達到其既要分擔風險又想謀求較高利潤的較佳選擇。

在另一種情況下,如果工程規模很大,超過了單個企業的生產能力,或企業規模雖然也很大,但所承包的任務已經比較飽滿,富餘的人員、機械不足以獨立承包該工程,這時由多個施工單位聯合起來承包,有利於充分發揮企業現有的生產能力,可以增加承包機會並擴大承包範圍,對各成員單位都是有利的。不過,在機械租賃市場、勞動力市場、資金市場等充分發育的條件下,這種情況就不再是施工單位選擇施工聯合體方式承包的主要原因。因此,施工聯合體常用於大型工程和技術複雜的工程。由於聯合承包客觀上擴大了企業的平均規模,減少了參與某一具體工程項目競爭的投標者數目,因而相對降低了競爭的激烈程度,這對施工單位顯然是有利的。

組成施工聯合體的各成員單位通常是同類型企業,在生產能力、技術水平和技術力量、管理水平等方面大致處於同一個水平,經營內容和範圍一般也沒有很大的差異。這一方面有利於施工聯合體的組建,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在施工過程中實行統一管理,取得較好的聯合效果。在以施工聯合體承包的條件下,仍然有可能以施工聯合體作為總包施工單位,由其再尋找合適的分包施工單位。從這一角度來看,對於業主來說施工聯合體就相當於總包施工單位。

需要說明的是,聯合體這種形式也可以用於設計任務和項目管理任務的委託。這時,雖然要結合設計工作和項目管理工作的特點和內容組建相應的聯合體,但其基本特徵則與施工聯合體相同。

管理

一、要切實履行聯合體的法律責任

聯合體要取得承包工程的資格,必須具備規定的施工資質,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回響招標檔案的各項要求,自覺按契約辦事。在聯合體履行法律上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簽訂好契約。首先,業主與聯合體要簽好契約。聯合體必須按照契約內容,達到和承諾每項條款的要求。然後業主與聯合體才能簽訂契約,從而在國家法律約束下開展工作。其次,聯合體內各方要簽訂好契約,明確其內部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問題,以完成業主要求和攜手共贏的目的。二是學好契約。通常契約條款比較多,分類清楚,標準嚴格,涉及項目人員要求具體,從項目經理到管理人員,從總監到技術負責人,都由專人負責。為此,除了投標法人要明確工程中的概況、重點外,項目部的每個同志要全面掌握本工程情況,牢記職責,為履行職責打好根基。三是按契約辦事。說到底,要把承包工程保質保量做好,就是要嚴格按契約辦事。每一項工作,每一個步驟,不能走樣,不能變通,都要按設計檔案要求和國家相關規範標準搞好施工。

二、要積極發揮聯合體成員單位各自的優勢

要完成一個工程項目,在聯合體投標前和取得承包權後,業主都要全面分析掌握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情況,及時調整和補充任務,充分發揮其各自的優勢,順利完成任務。首先,承包任務要相對獨立。為了便於計畫管理,搞好工程施工,以實現項目的預期目標為依據,在審查投標書時,要堅持工程承包相對獨立的原則,儘量減少聯繫和交叉,避免出現和減少矛盾,使施工單位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在工程施工中,對新出現的情況或變更時,業主也要考慮到施工單位便於集中,減少互相摩擦,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承包任務要便於發揮各自專業特長。聯合體成員單位來自不同企業,都有不同的專業特長,在承包工程任務時,要充分考慮並儘量發揮他們的專業特長,使他們在完成工程任務中達到事半功倍的效益。第三,承包任務要考慮到地域特點。在承包工程中,來自不同地域或行業的單位,對施工提供的條件也是大不一樣的。因此,在確定承包任務時,要把材料採購、物資供給、工作指導等方面要看誰在哪方面有利,誰在哪方面方便,並把其列入承包工程投標書的審查之中。

三、要加強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溝通與協調

雖然有一些工程在聯合體成員單位中是相對獨立施工的,但在管理工作中,對外關係和內部施工單位之間隨時都可能產生矛盾,既不能迴避,也不能激化,需要認真加以解決。而有一些問題單靠自身解決有一定難度,尤其是利益之爭的問題難以溝通,需要業主代表出面進行溝通和協調。

一要定期召開施工調度會。業主代表每周要利用一定時間組織召開一次聯合體施工調度會,聽取各單位的匯報,主要是一周來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管理以及存在問題,提出下一周工作計畫和措施。監理項目部要對本周工作進行客觀分析和評判,對下一周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業主代表在各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發言的基礎上,主要是合理調整計畫,突出工作重點,提出質量管理要求。尤其是對工作中、單位間存在的問題進行協調和研究解決。同時,教育大家要轉變其傳統觀念,站在2 1世紀的高度認識社會發展的歷史與現實,注意人與人、單位與單位要很好地溝通,從而卓有成效地完成本職工作。

二要召開專項工作調度會。在工程建設中,還有一些專項、大項工作需要協調聯合體成員單位共同完成,或其中勢力強的企業來做。因此要針對這項重要工作,召開專門調度會,研究制定一套嚴密的實施方案,密切聯繫,相互銜接,保證工作不出差錯,善始善終完成任務。防止態度不積極,優勢不融合,產生內耗,影響工程的進度和質量。

三要針對問題召開調度會。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在所難免。尤其是一項大的工程,幾十支隊伍在施工,力量有大有小,水平有高有低,不是相互之間產生矛盾,就是施工達不到規定標準。無論是業主代表人員,還是監理人員,只要發現影響施工和有礙質量的關鍵環節,就要立即召開調度會,通過案例分析和現身說法,教育大家,特別要正確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主動化解相互之間的矛盾,消除不和諧因素,不斷增強凝聚力和戰鬥力。

四、要有對聯合體嚴格的獎懲措施

在工程施工中,要把各項制度、規定、標準落實到實處,達到預期的目標,必須有嚴格的獎懲措施來保障。

其一,要實行嚴格管理責任制。從指揮部到項目部,從監理項目部到各單位技術人員都要有明確分工,嚴格標準,細分責任。並要建立健全約束機制,使管理工作程式化、制度化、規範化,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其二,要健全科學績效考核機制。績效考核是一根指揮棒,具有極強的激勵作用和導向性。在工程實施中,一方面,要加強施工單位的績效評估,主要是將組織、進度、質量、安全、投資、資料管理作為主要考核內容,並做到靜態和動態指標相結合。另一方面,要組織好管理人員的考核,對不同人員的勞動強度、個人能力、工作態度、專業知識等進行綜合評比,做到公開、公正、透明,並廣泛徵求民眾的意見。對不合格或不適合某項工作或某個崗位的單位或人員,要堅決清退出場。

其三,要加強輿論宣傳和典型推廣。要圍繞工程施工中聯合體管理積極開展宣傳工作,對其中好的典型、好人好事要通過電視、報紙和宣傳欄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報導。

問題點

(1)法律的問題點:由於施工聯合體不具法人資格。因此解散後責任落實不明確。

(2)營運上的問題:施工聯合體成員間的連絡不順時易造成業務上的障礙。

(3)成員間施工能力落差的問題:易造成工程延誤、放棄、施工不良、工程價款計算遲誤等諸問題。

(4)組織上的問題:施工聯合體各成員間的經營組織不同。因此易造成事情的處理。資材的調度方法。派遣人員的能力與待遇。經營管理等各方面不協調的場合。

(5)其他:產生事故時易造成責任分擔的問題。

區別

施工聯合體與施工合作體的區別

合作體即英文中的Consortium,即合作、合夥、聯合的意思。施工合作體在形式上和契約結構上與施工聯合體一樣,但是實質有所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參加合作體的施工單位都沒有足夠的力量完成工程,都想利用合作體,他們之間既有合作的願望,但彼此又不夠信任。

(2)各成員公司都投入完整的施工力量,每家單位都有人員、機械、資金、管理人員等。

(3)其分配辦法相當於內部分別獨立承包,按照各自承擔的工程內容核算,自負盈虧。

(4)根據內部契約,某一家公司倒閉了,其他成員單位不承擔其經濟責任風險,而由業主負責。

(5)由於是一個合作體,所以能夠互相協調。

(6)適用於那些工作範圍可以明確界定的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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