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第1874號決議

聯合國第1874號決議,即關於朝鮮核實驗問題的決議,於2009年6月12日經聯合國安理會致通過。決議針對朝鮮的核及彈道飛彈活動,從禁止武器出口、加強貨物檢查、控制國際資金流動等五個方面加強了對朝鮮的制裁。

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874號決議

2009年6月12日,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關於朝鮮核實驗問題的決議。決議針對朝鮮的核及彈道飛彈活動,從禁止武器出口、加強貨物檢查、控制國際資金流動等五個方面加強了對朝鮮的制裁。
安理會紐約時間6月12日中午就決議草案進行了表決。草案得到15票贊成,作為2009年第1874號決議獲得通過。
決議對朝鮮的武器出口進行了全面禁止,禁止朝鮮進口除小武器和輕武器以外的武器;決議加強了對朝鮮與核及彈道飛彈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有關的貨物的檢查;呼籲各國和國際金融機構防止資金流入朝鮮用於核及彈道飛彈活動;並將指定受制裁的貨物、實體和個人;同時加強制裁措施的監督與執行。
在朝鮮於2006年10月進行了第一次核試驗後,安理會通過了第1718號決議。第1874號決議是對已有制裁措施的擴大和加強。

聯合國安理會對朝制裁決議草案

針對朝鮮2009年5月25日進行的核試驗,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和日本及韓國經過17天磋商,2009年6月10日正式向安理會提出制裁朝鮮的決議草案。草案對朝鮮武器出口進行全面禁止,多年來武器出口是朝鮮重要收入來源。草案在2009年6月12日上午由安理會15個理事國投票表決。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章第41條款採取的措施包括:
1. 最強烈地譴責朝鮮在2009年5月25日的核試驗,(此舉)違反並公然無視相關決議,特別是1695號決議和1718號決議以及2009年4月13日的主席聲明;
2. 要求朝鮮不再舉行任何其他核試驗或運用彈道飛彈技術的發射;
3. 決定朝鮮必須暫停所有與彈道飛彈相關的項目以及本文中重新建立的、之前就存在的對於暫停飛彈發射的義務;
4. 要求朝鮮立刻完全遵守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相關義務,特別是1718號決議。
5. 要求朝鮮立刻撤回退出《核不擴散條約》的聲明,
6. 進一步要求朝鮮重返早先同《核不擴散條約》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協定,銘記其作為《核不擴散條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並強調,《核不擴散條約》所有締約國應繼續遵守他們對條約的義務;
7. 呼籲所有成員國根據1718號決議履行義務,(義務)包括根據1718號決議建立起的、並與2009年4月13日主席聲明相符的委員會指定的(內容);
8. 決定朝鮮必須完全、可核查並不可逆轉地放棄所有的核武器和現存核計畫,並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朝鮮必須嚴格遵守《核不擴散條約》對締約方適用的義務以及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協定的條款,並向國際原子能機構提供其可能要求、並被視為必要的對個人、檔案、設備和設施透明的(核查)措施;
9. 決定1718號決議第8段(b)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所有的武器與相關材料,金融交易、技術培訓、建議、與提供物資相關的服務或協助、製造、維持或使用此類武器或材料;
10. 決定1718號決議第8段(a)的措施也應適用於所有武器與相關材料,金融交易、技術培訓、建議、與提供物資相關的服務或協助、製造、維持或使用此類武器,除了小型武器和輕武器以及它們相關的材料,並呼籲成員國警惕直接或間接地向朝鮮提供、出售或轉移小型武器或輕武器,並進一步決定,成員國至少在五天前通知委員會向朝鮮出售、提供或轉移小型武器或輕武器;
11. 為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呼籲所有國家根據本國的司法和國際法,檢查在它們國土上所有開往或來自朝鮮的貨物,包括在海港和空港(的貨物),如果相關國家有足夠的證據相信貨物內含有第1718號決議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決議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鮮提供、出售、轉移或出口的(物資);
12. 為嚴格執行這些規定,呼籲所有成員國在徵得船旗國同意的情況下在公海檢查船隻,如果他們有足夠的證據相信船隻載有的貨物內含有1718號決議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決議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鮮提供、出售、轉移或出口的(物資);
13. 呼籲所有國家根據第11段及12段,在核查上予以合作,如果船旗國未能同意在公海上的檢查,(決議)決定,船旗國必須要求船隻駛向適合且方便的港口,根據第11段(的內容),(完成)地方當局所要求的檢查;
14. 決定向所有成員國授權,所有成員國可以扣押和處置根據1718號決議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決議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鮮提供、出售、轉移、或出口的物資,根據第11、12、13段的(採取的)檢查沒有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義務不符,這包括了1540號決議、《核不擴散條約》締約方的義務、 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1972年(簽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決議)進一步決定所有國家必須在此合作;
15. 要求任何成員國,當它根據第11、12或13段採取檢查、或根據第14段扣押或處置貨物時,要迅速向委員會遞交含有關於檢查、扣押或處置細節的報告;
16. 要求任何成員國,當它根據第12或13段沒有收到船旗國的合作後,應迅速向委員會提交含有相關細節的報告;
17. 決定成員國必須禁止它們國民(向朝鮮)提供物資或在它們領土上提供裝卸服務,如向朝鮮船隻提供或燃料或供給,或其他的船隻服務,如果他們有足夠的證據相信他們攜帶了1718號決議第8段(a)、第8段(b)或第8段(c)或本決議第9段或第10段所禁止向朝鮮提供、出售、轉移、或出口的物資,除非提供此類服務是出於人道主義必須,或直到貨物在必要情況下已被檢查、扣押並處置,(決議)強調本段並不是故意要影響合法的經濟活動;
18. 呼籲成員國除了在履行根據1718號決議第8段(d)和(e)的義務外,防止(向朝鮮)提供通過它們領土、國民或合法的實體(組織)(包括海外分支)、個人或他們領土內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或轉移,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可能促成與朝鮮核武器相關、彈道飛彈相關、或與其他大規模項目或活動相關的武器,這包括凍結在它們領土上或此後到達它們領土的,或在其管轄範圍內或此後在其管轄範圍內與此類項目或活動相關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資產或資源,(決議要求)加強檢查,以防止所有此類交易在符合當地主管部門(要求)或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進行);
19. 呼籲所有成員國和國際金融和信用機構除了直接用於人民需要的人道主義或發展用途、或促進無核化以外,不要再涉入向朝鮮授權、金融援助或優惠貸款的新的義務,並且呼籲成員國要加強警惕,減少目前義務;
20. 呼籲所有成員國不要向朝鮮提供對貿易的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授權出口信用、或向他們涉及此類貿易的國民或實體組織擔保或保險),當這些金融支持可能會促成朝鮮的與核相關或與彈道飛彈相關或與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的計畫或活動中去;
21. 強調所有成員國必須遵守1718號決議第八段(a)(iii)和第八段(d),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朝鮮外交使團沒有偏見;
22. 呼籲所有成員國在45天內向安理會報告採用本決議,並在此後根據委員會要求,採取具體措施,有效履行關於1718號決議第8段提供物資和本決議第9和10段,以及本決議第18、19和20段中提出的金融措施(的內容);
23. 決定1718號決議提出的第8段(a),第8段(b)和第8段(c)的措施同樣要適用於INFCIRC/254/Rev.9/Part 1a and INFCIRC/254/Rev.7/Part 2a列出的物資;
24. 決定調整由1718號決議第8段和本決議提出的措施,包括通過指定實體(組織)、貨物和個人並要求委員會有效承擔任務,並在30天內向安理會報告採用本決議,(決議)進一步決定,如果委員會沒有採取行動,安理會將在接到報告的7天內完成調整的措施;
25. 決定委員會必須通過一個包含實施、調查、拓廣、對話、協助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強促進完全履行1718號決議、2009年4月13日主席聲明和本決議,在2009年7月15日前向安理會遞交工作方案,接受並考慮來自成員國根據本決議第10、15、16段的報告;
26. 要求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後,創建一個最初為一年的、在委員會指導下的由7位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執行如下任務:(a)協助委員會執行1718號決議指定的職責和本決議第25段指定的職能(b)收集、檢查並分析來自國家、相關聯合國機構和有關各方就執行1718號決議和本決議措施,特別是不遵守措施的信息 (c)向安理會、委員會或成員國的行為建議,提高1718號決議和本決議的執行措施(d)在本決議採用後的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臨時報告,以及在中止任務前至少30天,提交一份關於發現和建議的最終報告;
27. 敦促所有國家,相關聯合國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完全地同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合作,特別是提供他們處理1718號決議和本決議措施履行的信息;
28. 呼籲所有成員國警惕並防止在它們領土上或由它們國民向朝鮮人專門培訓或訓練可能有助於朝鮮敏感核活動的擴散和核武器運送系統的發展的學科;
29. 呼籲朝鮮儘快加入《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30. 支持和平談判、呼籲朝鮮立即無條件重返六方會談,敦促所有參與者加強全面和迅速地執行2005年9月19日和2007年2月13日的聯合聲明,以及在2007年10月3日由中國、朝鮮、日本、韓國、俄羅斯美國作出的關於獲得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並維持朝鮮半島東北亞和平與穩定的聯合聲明;
31. 表達致力於和平、外交和政治手段解決問題的決心,並歡迎安理會成員國和其他聯合國成員國通過對話和克制任何可能加劇緊張的行為,以促進一個和平且全面的解決方法。
註:32-34及前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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