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術語
考古學研究中的專門術語,用以表示考古遺存中(尤其是原始社會遺存中)所觀察到的共同體。文化一詞有著不同的含義,一般是指人類社會在科學、技術、藝術、教育、精神生活以及其他方面所達到的總成就,如中國文化、文化遺產等。但考古學中所講的文化,有其特定的含義,專門指考古發現中可供人們觀察到的屬於同一時代、分布於共同地區、並且具有共同的特徵的一群遺存。例如在考古工作中,發現某幾種特定類型的器物,經常地在一定地區的某一類型的居址或墓葬中共同出土,這樣一群有著特定組合關係的遺存,即可以稱為一種“文化”。由於它們總是共同存在於同一文化層或墓葬中,表明它們屬於同一時代。一個文化不能由一種特徵來劃分,因為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找到類似的文化因素。只有許多特徵的總合,才能把一個文化和另一個文化劃分開來。
概念由來
19世紀60年代法國考古學家莫爾蒂耶將歐洲舊石器時代分為5期(後來增至6期),仿照地質學上地史分期的方法以第一次發現的地點來命名。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由於考古發現地區的擴大,知道同一地質時期中不同地區的遺存的面貌並不相同,特別是到了新石器時代和青銅時代,遺存的內容更加複雜,各地區的差異十分明顯。同時,隨著研究工作的深入,發現有些原來以為是前後相銜接的不同時期文化,實際上是同時並存的不同文化。因此,產生了考古學文化這個概念,用來指同一時期中不同類型的遺存,也指同一地區時代有先後的不同類型的遺存。目前歐洲舊石器時代的6期,已基本上移作了文化的名稱。在中國考古學發展史上也有類似的情況,最初瑞典地質和考古學家安特生將甘肅新石器時代遺存分成6期,推斷每期300年並前後相接。後來知道它們代表不同的文化,已都移作文化名稱。在考古學發展史上除了分期的概念之外,又增加了考古學文化的概念,這是很有意義的。
文化命名
以首次發現的典型遺址所在的小地名作為考古學文化名稱的作法,套用得最為普遍。如歐洲的莫斯特文化、梭魯特文化、馬格德林文化,以及中國的龍虬文化、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也有以地區或流域來命名的,多為事後弄清這一文化分布範圍而命名。如歐洲的多瑙河文化等。另外,還有對發現地點的名稱加前綴的,如甘肅仰韶文化、河南龍山文化等,這是因為它們和典型龍山文化有相同處,也有差異處。如果僅屬地方性的小差異,當然可採用這種辦法,如果差異大到可認為是獨立的文化時,那便應該另起一個文化名稱。由於發掘地點中不止一個文化,可對地名加後綴,以資區別,如廟底溝二期文化、青龍泉三期文化(見屈家嶺文化)等。以特徵遺物來命名的方法也經常被採用,如中國過去所稱的細石器文化、彩陶文化、黑陶文化和歐洲的巨石文化、鍾杯戰斧文化等,不過這種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徵代替整個文化的特徵,同時這種個別類型的特徵遺物,還可能分屬於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因而近年來已逐漸不大為人們所採用。此外還有以族別來命名的,如巴蜀文化便是一例,不過這只能適用於較晚的文化,並要經過精確考據,否則易於造成混亂,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這種文化可能屬於某族。至於歷史時期的商周文化、秦漢文化或隋唐文化等,是一般用語的文化,即指一民族在特定時期中各方面的總成就,包括物質文化以外的一切文字記錄所提及的各個方面。嚴格地講,這與考古學上有特定意義的文化,是要加以區別的。
主要研究
對考古學文化進行研究,除了要解決時代和分期以外,還要研究它的內容、特徵、分布範圍、起源、發展,以及同其他文化的聯繫等。而要對一文化的內容有充分的了解,則至少應對該文化的一處典型遺址作較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把握這一文化的主要內容。
一個考古學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幾種特定類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裝飾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藝技術等。每個考古學文化的內容是一個有機的整體,顯示其背後有著共同的文化傳統。考古學作為歷史科學的一個部門,不僅要研究人類社會發展史的共同規律,還要研究各地區各個族的共同體發展的特殊性。因而必須確立考古學文化這一概念,以便對不同的文化共同體,分別地加以深入研究,以探尋物質文化和社會發展的特殊規律性。
分布範圍
對同時並存的各種考古學文化,我們要根據考古調查和發掘,來搞清它們的分布範圍。這些範圍同自然地理的區劃並不完全一致。一種文化在發展過程中,各個階段的分布範圍也會有所不同,文化因素也不斷發生變化。當一種文化發展成為顯然不大相同的另一類型時,可稱為同一文化的一個新階段(或時期),如果發生了質的改變,則應視為另一文化。但這需要有充分的資料,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才能確定。一種文化特徵的形成,主要由於其內部發展,但有時也因接觸而受到另一文化的影響。這些,都是在對考古學文化進行研究時需要重視的問題。
有關書目
V.G.Childe,PiecingTogetherthePst,Routledge&KegnPul,London,1959.(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