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
翟福清曾是遼寧省遼陽當地公安隊伍的領導幹部,歷任當地派出所所長、公安分局政委。2006年翟福清退居二線。
犯罪行為
翟福清退休後,親自投身於涉黑組織的領導和經營當中,與兒子翟冰聯手斂財過億元。自1995年以來,該組織實施各類犯罪案件共30餘起。
檢方指控稱,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間,明知翟冰等人共同投資開採的位於燈塔市挑金溝的鐵礦不具備採礦手續,其開採下來的礦石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購,並加工成鐵粉銷售牟利。
與此同時,為組織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翟福清做得也是“卓有成效”。
2008年4月間,翟福清在具體負責經營以被告人翟冰為法人的遼陽縣宗建選礦廠,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指使人向時任遼陽縣國稅局小屯稅務分局局長張晉義行賄10萬元,使該廠稅額由原來定額每月20萬元減至每月13萬元。2010年10月間,宗建選礦廠因涉稅問題被稅務機關調查,為逃避處罰托人向遼陽市國稅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行賄5萬元,但未被接受。
翟福清涉嫌領導組織期間,其組織成員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商品,又強迫他人為自己提供服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毆打他人;採用脅迫方式索取他人財物;利用六合彩網路賭博網址及賬號開設網路賭場,接受投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為其提供毒品聯繫場所等等犯罪活動不斷。
在2009年6月,翟福清負責管理位於遼陽縣小屯鎮桃花島村的選礦廠,未按照規定製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提供安全生產的必要設施和保障措施,使得該廠工人孔建國在生產期間因操作不當而死亡。案發後,翟福清作為該廠主管人員,未向安監部門上報此事,並私自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解決。
2011年初被逮捕,現羈押於遼寧省看守所。
2012年11月19日~22日,在遼寧撫順受審,被檢察機關指控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2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