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重大決策公示,是指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民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為保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由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重大決策建議方案向社會公示,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建議和意見的政務活動。
第三條 縣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方案在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示。
但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縣政府立即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縣政府決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重大決策公示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全面的原則。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見,應當充分和完整。
第五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由縣政府或者部門提出。縣政府提出的,由縣長或者分管副縣長簽發;部門提出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六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可以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公示,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的主要內容;
(二)制定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的具體說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據等;
(三)個人或者組織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方式及起止時間;
(四)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和建議的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均可以通過公示規定的方式,對公示的縣政府重大決策建議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承辦單位負責收集整理,並認真研究,對於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一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應連同公示情況一併提交縣政府審議。
縣政府決定會議審議重大決策草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公示中收集到的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本地實際,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重大決策公示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習水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重大決策事項聽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決策聽證,是指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在作出決策前,為保證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由縣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建議和意見。
第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一)縣城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
(二)政府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事項;
(三)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中的重大事項;
(四)社會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國有企業改制工作;
(六)事關國計民生的價格調整;
(七)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前列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隱私的,不進行聽證。
第六條 重大事項的決策聽證,應當採取聽證會的形式。
第七條 擬作出重大事項決策的機關應當制定聽證方案,報縣政府批准並公示後組織實施。
組織聽證的機關為該聽證事項的聽證機關。擬作出重大事項的機關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縣人民政府承擔或指定。
第八條 組織聽證會的費用由聽證機關負擔。
第九條 聽證過程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聽證人、公眾陳述人、聽證監察人、旁聽人:
(一)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一名,由行政主管機關或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人員擔任;
(二)聽證記錄人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三)聽證人是代表聽證機關進行聽證的人員,由聽證機關指定。聽證人人數不得少於3人;
(四)公眾陳述人是代表社會公眾參加聽證並作相關陳述的人員,包括參加聽證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及與重大決策聽證事項有關的人員。公眾陳述人由聽證機關按照聽證事項內容和有關規定確定。每次聽證會的公眾陳述人一般不超過20人,但不得少於5人。
(五)聽證監察人由監察機關委派;
(六)公民可以按照聽證機關的規定參加旁聽。
第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確定參加聽證的組成人員;
(三)簽發聽證通知書;
(四)主持聽證會;
(五)決定是否中止、終結或延期聽證;
(六)維持聽證秩序;
(七)簽署聽證筆錄、聽證報告並向縣人民政府提交。
第十二條 聽證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重大事項方案及有關材料,並對該方案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參加聽證會並接受公眾陳述人的質詢;
(三)聽取公眾陳述人的合理建議,對所聽證的重大事項方案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公眾陳述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參加聽證並獲取重大事項方案的相關材料;
(二)對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進行質證和辯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公眾陳述人應當按規定的程式參加聽證會,遵守聽證會紀律。
公眾陳述人不按時參加聽證、缺席聽證或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
第十五條 聽證監察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聽證會的組織、程式進行監察;
(二)對聽證主持人、聽證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察。
第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組織聽證會的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10日前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重大事項方案及相關內容;
(二)公眾陳述人的選擇範圍和條件;
(三)公眾陳述人的參加方式;
(四)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眾陳述人一般採取公眾推薦或自願報名的方式,在舉行聽證會5日前向聽證機關報名,由聽證機關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確定。報名者報名時應當向聽證機關提供身份證明。
第十八條 聽證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日前將聽證事項相關材料和聽證通知送達公眾陳述人。公眾陳述人因故不能出席聽證會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日前告知聽證機關。
第十九條 聽證會程式: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項和聽證會規則;
(二)確認參加聽證會的有關參加人員名單;
(三)重大事項方案擬定機關通報擬定方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及其他有關情況,回答公眾陳述人及有關人員的詢問;
(四)公眾陳述人提出意見,進行陳述。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主要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聽證的重大事項;
(二)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聽證人姓名、職務;
(三)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四)聽證人提供的重大事項擬定方案、理由;
(五)公眾陳述人的姓名、職務及陳述意見;
(六)參加聽證人員簽名或蓋章,公眾陳述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註明事由;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結束後,聽證機關應當及時草擬聽證報告,經聽證主持人簽署後,報縣人民政府。
聽證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基本情況;
(二)公眾陳述人的主要意見、理由;
(三)對聽證有關意見的分析和相關建議;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五)附聽證筆錄。
第二十二條 公眾陳述人多數不同意聽證的重大事項方案或對方案有較大分歧時,聽證主持人應當協調聽證人調整方案,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再次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聽證報告應當作為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進行重大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不履行重大事項聽證制度的政府機關,可依法向各級監察機關投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應當對聽證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聽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或拒絕在聽證會上陳述的;
(二)聽證人在聽證會上提供虛假、錯誤信息的。
第二十六條 擬作出重大事項方案的機關對應當聽證而未組織聽證的,由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因未組織聽證導致重大事項決策失誤或造成嚴重損害結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27日起施行。
習水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事前專家諮詢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完善和規範縣政府重大決策事前專家諮詢工作,更好地發揮專家決策諮詢工作在政府科學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據《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建立本制度。
一、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工作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縣政府決策諮詢工作是政府科學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立縣政府決策專家諮詢機構,成員由縣政府各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縣政府法律顧問組成,縣政府決策諮詢機構下設辦公室在縣政府辦公室綜合科,負責決策諮詢機構的日常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決策諮詢工作的組織與管理。
(一)縣政府辦公室承擔的職責。
1、縣政府各項諮詢論證任務的下達和協調落實;
2、對決策諮詢機構進行工作考核;
3、法律顧問的聘任、調整等事宜;
4、安排組織縣政府決策諮詢論證過程中的重大調研活動;
5、組織對外開展諮詢工作業務交流活動;
6、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縣政府決策諮詢機構的職責。
1、承辦縣政府重大決策、重大事項以及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方面的諮詢論證、評價分析,提出諮詢建議和方案,供縣政府決策參考;
2、對全縣重大決策的實施和經濟運行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3、為縣政府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經濟糾紛、行政爭議涉法事項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等法律服務;
4、對縣政府重大制度、重大決策和規範性檔案等項目進行諮詢和論證;
5、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具體工作。
(三)縣政府決策諮詢機構辦公室的職責。
1、負責各決策機構的日常性工作;
2、負責諮詢論證工作的組織和聯絡;
3、負責與諮詢委員及其所在單位的聯絡和溝通;
4、完成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二、決策諮詢工作的主要內容和範圍
凡是涉及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的縣政府重大決策,在決策前,均應先交由縣政府決策諮詢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並提出諮詢意見。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具有重大決策性議題。
(二)由縣政府印發具有重大決策性的檔案。
(三)由縣政府批轉和縣政府辦公室轉發、涉及全縣具有重大決策性的檔案。
(四)縣政府領導交辦的諮詢工作和部門提請辦理的諮詢工作。
三、決策諮詢工作的程式
(一)縣政府辦公室總體負責向縣政府決策諮詢機構下達縣政府諮詢論證任務。辦理諮詢論證任務的工作流程依次為:立項受理(縣政府交辦或部門、單位申報)——下達任務——組織論證——協調催辦——報告意見——反饋情況——歸檔備案。
(二)縣政府領導交辦的諮詢論證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以《諮詢論證任務通知單》的形式,向資詢機構下達諮詢論證任務,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各部門各單位需提交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政策、計畫、規劃、措施、方案等,須以《諮詢論證申請書》的形式向縣政府辦公室申報諮詢論證事項,並提供詳細資訊,經縣政府辦公室受理後,向有關諮詢機構下達諮詢論證任務。
(四)涉及全局性、戰略性的縣政府重大決策未經諮詢機構諮詢論證的議題,不能安排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
(五)在審核縣政府印發、縣政府批轉和縣政府辦公室轉發涉及全縣、具有重大決策性,不具備諮詢機構《諮詢論證意見報告》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專家論證後再予核發。
(六)決策諮詢機構完成諮詢論證任務後,及時將《諮詢論證意見報告》報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應將縣政府領導對《諮詢論證意見報告》的批示情況反饋給諮詢機構。
四、諮詢委員的聘任與管理
(一)諮詢委員實行聘任制。選聘的原則是全面貫徹黨的人才標準,整體考慮專業人員隊伍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專業結構,突出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和對重大問題、重大事項、重大事件的判斷分析能力。主要聘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同時熟悉縣情的專職人員。
(二)諮詢委員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後,根據工作需要和諮詢委員的狀況,重新進行調整續聘。調整續聘工作在第5年聘期的第四季度進行。
(三)諮詢委員的聘任、考核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聘書由縣政府頒發。
(四)建立諮詢委員作業績考核評價機制,對諮詢委員實施動態管理。縣政府辦公室每年對諮詢委員的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全年進行工作考評和總結。對諮詢委員的考核情況,作為下屆調整續聘的重要參考依據。
2、對因工作較忙或本人身體已不適合正常參加諮詢論證活動的諮詢委員,可由本人申請,經縣政府同意,辭去諮詢委員的職務;對長期不參加諮詢活動的,政府辦公室可提出建議,按程式報批後,取消其諮詢委員資格。
3、縣政府對諮詢委員提出的優秀諮詢成果予以表彰獎勵。
(五)法律顧問的聘任與管理按照本制度執行。
五、諮詢委員的職責和義務
(一)諮詢委員要積極參加各決策諮詢機構組織的縣政府決策諮詢活動。
(二)諮詢委員對聽參加的縣政府決策諮詢活動要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負責地提出諮詢意見。要發揚科學求實精神,力求諮詢論證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諮詢委員可以對涉及全縣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送縣政府有關領導。諮詢委員每年須至少提出1份有關全縣重大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諮詢委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嚴守國家秘密。
六、其他
(一)決策諮詢機構組織進行的諮詢課題調研活動,應制定詳細調研方案,經同意後組織實施,重大諮詢調研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進行。
(二)諮詢委員在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下,參加縣政府有關重要會議或重要活動,及時了解縣政府重大工作部署。
(三)縣政府決策諮詢機構辦公室不定期編髮《專家建議》,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反饋諮詢委員提出的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諮詢意見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