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習水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項措施和工作任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項措施和工作任務。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以及縣人民政府內設機構和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等組成。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負責縣人民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以下簡稱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縣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等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縣長、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按副縣長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
第九條 縣長、副縣長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分管副縣長需要向縣長匯報或向有關副縣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副縣長處理的緊急重要事項,處理後應及時報告縣長或常務副縣長。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常務副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任、局長在縣長、副縣長的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健全巨觀調控體系,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招商引資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治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相關規章制度,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巨觀調控、社會事務、投資建設等重大決策,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黨派人士、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規範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國家的方針、政策及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相關政策規定。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行政複議制度,及時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接待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參加縣長信訪接待日活動接訪民眾。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工作部門要積極主動的查處和整改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要加強縣人民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一)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
1、組成人員: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縣人武部主官和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長(主任)和省、市駐習工作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必要時可以擴大範圍召開。
2、主要任務:討論通過《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等。
3、參加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必須請假,並由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參加。縣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向縣長請假。
4、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會議需要,可邀請縣人大、縣政協和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
(二)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1、組成人員: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人武部主官和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縣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縣政府辦副主任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列席會議的人員,應是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的,經批准由部門副職參加。
2、主要任務: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通過人事任免;討論通過規範性檔案;研究決定計畫編制,確定與調整預算;討論決定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通報和討論縣人民政府其他事項。
3、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收集和匯總,主任負責審核,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會議議題應提前印發,分送參加會議的人員。匯報提綱或檔案應提前三天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特殊事項一般應提前一天。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嚴格按照預先確定的議題議事,原則上不臨時動議
4、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出席人員須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方可舉行。縣人民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三)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
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縣人武部主官和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縣政府辦副主任以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黨委、人民政府的指示、決定,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討論需報縣委決定的重大事項;討論、研究本地區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以及其它政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參加會議的負責人應能代表或反映所在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決策性意見。
(四)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由縣長或副縣長按照分管工作的需要召開。必要時可由縣長或副縣長委託縣長助理、縣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主持召開,研究、協調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處理具體業務工作。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或受委託人簽發。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會議的幾項規定
(一)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提交縣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其請示件會前應由縣政府辦公室對口副主任、主任審查並經分管副縣長同意。向會議提出匯報的問題,請求決定的事項和提出的建議,部門和單位必須有充分的調查和準備,應力求協商一致,意見不一致需縣人民政府研究的,須如實反映各方情況。
(二)參加縣人民政府會議人員的發言應力求重點突出、簡明扼要、條理清楚、事實準確、論據充分。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工作部門應及時傳達貫徹,認真組織落實,並向縣人民政府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因特殊情況確需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全縣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視頻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四)縣人民政府召開的涉及鄉鎮、部門的大型會議由縣政府督查室和效能辦實行簽到登記制度,對不按要求參會、無故不到會或遲到早退的,予以通報批評,並納入全年綜合目標考核檢查。
第八章 請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須經縣政府辦公室對口副主任、主任或副縣長審核,由縣長簽發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
第三十二條 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涉及全縣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應向縣委請示或報告,並嚴格執行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於主管工作的重大決定、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縣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各工作部門應定期書面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重大緊急情況、重大事件應按程式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報告應先經縣人民政府討論或經縣長、分管副縣長審核。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公文的審批按縣人民政府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重大事項外,均應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收文後,按程式呈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其中涉及工作交叉的公文,需經涉及分管的副縣長審批。重要問題,分管副縣長應送縣長審批或委託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由縣長簽署;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署;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發布的其它公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經有關副縣長審核後簽發;屬於重大問題,由縣長或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能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人民政府批轉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加快網路化和無紙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督促檢查
第三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縣人民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機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督查室具體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的督查工作。
第四十條 督查工作範圍:
(一)上級領導機關制定的方針、政策,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效果;
(二)縣人民政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副縣長召開會議作出決定的落實情況;
(五)上級和領導批示需要督查、落實並報告結果的事項;
(六)民眾反映強烈、領導關注以及影響全局工作、需要督查的重要問題或事項;
(七)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
(八)其它督查事項。
第四十一條 及時辦理和反饋督辦事項的要求:
(一)對需要由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或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辦理的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督查室發出督辦通知書。
(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督查室在收到督查反饋結果後,編報書面檔案分送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及縣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三)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的問題,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督查室與有關部門聯合調查,督促解決。
(四)縣政府督查工作與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崗位目標責任制掛鈎,納入年終考核。
第十一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應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縣人民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參加,一般三個月安排一次。
第四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下鄉鎮檢查工作一律到鄉鎮食堂就餐。
第四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不得有任何與縣人民政府決定相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人民政府的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外出的,應事先報告縣長,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縣人民政府其他領導。
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區)鄉鎮長(主任)外出的,應向縣長請假,並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不得辦理;不得接受其他部門和鄉鎮的送禮和宴請,對外交往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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