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退市規則

"“一美元”是納斯達克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虧損的市場標準

一、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標準
在美國,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標準包括:股權的分散程度、股權結構、經營業績、資產規模和股利的分配情況。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終止上市L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市值少於100萬美元;3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4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而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5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並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6連續5年不分紅利
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終止上市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公眾股東數量達不到交易所規定的標準;2股票交易量極度萎縮,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最低標準;3因資產處置、凍結等因素而失去持續經營能力;4法院宣布該公司破產清算;5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欠佳;6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7違反法律;8違反上市協定。
二、納斯達克的退市標準
根據納斯達克的有關規定,上市條件分為初始上市要求和持續上市要求,而且後者是與前者相互對應的。只有符合初始上市要求的公司才能上市。上市以後,由於上市公司的狀況可能會發生變化,不一定始終保持初始的狀態,但起碼應當符合一個最低的要求,即所謂持續上市要求,否則將會被納斯達克予以摘牌。以納斯達克小型資本市場為例,其持續上市標準包括:1有形淨資產不得低於200萬美元;2市值不得低於3500萬美元;3淨收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中的兩年不得低於50萬美元;4公眾持股量不得低於50萬股;5公眾持股市值不得低於100萬美元;6最低報買價不得低於1美元;7做市商數不得少於2個;8股東人數不得少於300個。上市公司如果達不到這些持續上市要求,將無法保留其上市資格。就最低報買價來說,納斯達克市場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每股價格不足一美元,且這種狀態持續30個交易日,納斯達克市場將發出虧損警告,被警告的公司如果在警告發出的90天裡,仍然不能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自救以改變其股價,將被宣布停止股票交易。這就是所謂的“一美元退市規則”。“一美元”是納斯達克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虧損的市場標準,而不是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但是,這一市場標準也客觀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實內在價值。除以上數量指標外,納斯達克市場對公司的初始上市或持續上市還有其他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要求,包括年報、中報的報送,獨立董事,內部審核委員會,股東大會,投票機制,徵集代理表決權機制,避免利益衝突等;二是對公司經營合規守法方面的要求。據統計,在納斯達克市場80%左右的股票在上市後的第3年便因公司破產或被購併而退市。可見,在納斯達克市場上,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種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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