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上市

終止上市

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是《證券法》規定的一項對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是防範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抑制過度投機、保護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與暫停上市相比,終止上市是根本地、絕對地消滅公司上市資格的程式;而暫停上市僅是暫時停止股票或公司債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條件

終止上市終止上市
終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有關終止上市的規定如下:

退市條件 退市風險警示 處理 暫停上市 終止上市 備註
連續虧損 兩年 (含追溯重述) 三年 四年
淨資產 連續為負 一年 (含追溯重述) 兩年 三年 新增
營業收入連續低於1000萬元 一年 (含追溯重述) 兩年 三年 新增
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 ―― 本所上市公司因 淨利潤 、 淨資產 、營業收入或者 審計意見 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 暫停上市 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 擴大“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指標的適用範圍
財務會計報告連續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 一年 兩年 三年 新增
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兩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股票成交量 ―― ―― 在本所僅發行 A股 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在本所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時觸及前述標準 新增
股票收盤價 ―― ―― 在本所僅發行 A股 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 在本所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收盤價同時觸及前述標準 新增
因 淨利潤 、 淨資產 、營業收入或者 審計意見 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 暫停上市 ―― ―― 上市公司因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 淨利潤 任一為負數;(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 淨資產 為負數;(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 保留意見 ;(五) 保薦機構 未就公司 持續經營 能力發表意見,或者其發表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六)保薦機構未就公司治理水平發表意見,或者其發表的意見不符合規定的要求。 新增
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 自規定期限屆滿的下一個交易日 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披露本所同意其解決方案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公司未披露解決方案、提出的解決方案未獲本所同意或者披露解決方案的公告後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暫停上市 六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以終止上市為目的 回購 股份或者 要約收購 後,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 —— 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者其他相關權益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被 吸收合併 ―― ―― 上市公司被吸收合併
股東大會 在公司股票 暫停上市 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 ―― 股東大會 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後的下一交易日 ―― 股東大會 作出解散決議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披露法院受理申請裁定公告後的下一個交易日 ―― 法院宣告破產裁定
公司 暫停上市 後未提出 恢復上市 申請 —— —— 公司暫停上市後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公司 暫停上市 後 恢復上市 申請未被受理 —— —— 公司暫停上市後 恢復上市 申請未被受理
公司 暫停上市 後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 —— 公司 暫停上市 後 恢復上市 申請未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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