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全條約,美國與日本締結的軍事同盟條約。1951年9月8日,美國不顧中國等的強烈反對,在舊金山召開了對日媾和會議,在雙方締結“和約”的同時,簽訂了該條約。條約的主要內容有:(1)美國享有在日本國內及日本周圍駐紮陸、海、空軍之權利;(2)駐紮日本國內及周圍的美軍,“得以維持遠東的國際和平與安全和日本免受外來武裝進攻之安全”,包括根據日本政府的請求“鎮壓由於1個或幾個外國之煽動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規模暴動和騷亂”;(3)未經美國事先同意,日本不得將任何基地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權利給予任何第三國。1952年4月28日,該條約正式生效。1960年6月,日、美兩國修改了上述條約,根據國際關係之新進展重新簽訂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新條約確認美國有權繼續在日本駐軍並保持原有的軍事基地,日本則負有與駐日美軍“共同作戰”之義務。1969年11月,日、美兩國政府決定:將把於1970年6月22日期滿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條約》自動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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